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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出版社与郑*、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中国计划出版社与郑*、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2679号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郑*申请再审事由及中国计划出版社、易满分公司的答辩···

中国计划出版社与郑*、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2679号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郑*申请再审事由及中国计划出版社、易满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郑*是否侵害了中国计划出版社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郑*再审主张在一审期间案外人合肥眼一亮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中国计划出版社在一审开庭前申请撤回了对案外人合肥眼一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予并作出裁定,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外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郑*再审主张中国计划出版社在原审中未提交涉案图书并进行质证,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中国计划出版社提起本案诉讼后,又以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者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提交了涉案图书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经中国计划出版社申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涉案图书等证据材料。郑*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二审中,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中国计划出版社在庭审中出具了公证书证明郑*和”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实施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郑*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该公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郑*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二)郑*是否侵害了中国计划出版社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是否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从涉案图书、中国计划出版社提交的《出版合同》以及《声明》可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系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即《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的著作权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系全国招标师执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的著作权人。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系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参考教材,即《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的著作权人。郑*虽主张上述三协会非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涉案图书均为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用书,该类图书通常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学者等编写完成,并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该类图书承担责任。因此,基于该类图书的特点,中国计划出版社无需与接受三协会委托编写该类图书的专家或者学者等个人签订出版合同,三协会亦无需出具所谓的《作品出版权利保证(承诺)书》。此外,三协会的主体资格与其是否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亦无必然联系。故郑*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中国计划出版社是否享有涉案图书复制、发行权以及其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如前所述,三协会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根据三协会与中国计划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以及三协会的《声明》,中国计划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即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因此,中国计划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此外,侵害专有出版权,即侵害出版社的复制、发行权,出版社既可以起诉被控侵权图书的复制、发行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故郑*关于侵害专有出版权只能起诉相关出版社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再次,关于郑*是否侵害了中国计划出版社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以及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其一,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图书相比,目录、章节标题完全相同,被控侵权图书的内容节选自涉案图书,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时间均晚于涉案图书的出版时间,可以推定被控侵权图书的复制、发行者接触了涉案图书。其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销售上述被控侵权图书,而且用户在该专营店购买被控侵权图书后,可以通过BC150.com网站下载涉案图书。故”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作为销售商侵犯了中国计划出版社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被控侵权图书虽系云南科技出版社正式出版,但”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并未提交相关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从云南科技出版社进货,故郑*关于销售商无法在销售前辨别被控侵权图书是否侵权,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应比照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免于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其三,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经营单位的名称为汉纳公司,载明的经营者为郑*。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查询系统查询,BC150.com主办单位名称为郑*。故原审法院认为郑*系”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未有不当。

此外,郑*再审主张通过网络提供电子图书下载针对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中国计划出版社并无此项权利。本院认为,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与中国计划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中国计划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中文本(含电子版)独家出版的权利,其他两家协会虽未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包含电子版独家出版的权利,但在中国计划出版社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中包括涉案图书电子版下载行为后,另两家协会并未主张涉案图书电子版权利没有授予中国计划出版社,而是在中国计划出版社起诉前出具《声明》。故郑*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郑*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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