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应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应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构建、规范版权交易服务体系,保障版权交易安全,现就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合同备案事宜。
二、著作权合同备案包括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
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应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
四、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包括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四种。备案机构从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自行下载、印制,严格管理。备案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日前正式启用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
五、对于正式启用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前发放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其内容实际为合同备案的,备案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更换相应证书,并自更换之日起10日内将更换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在网站(www.ncac.gov.cn)上公布。
六、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应载有合同备案号,格式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见附件。
七、著作权合同备案程序由各备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推动合同备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各备案机构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版权管理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