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1-20安徽省出台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我省近日出台《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省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细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位,使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保留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移等受益单位的部分,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至少60%、最多95%。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在一年内未转化的,在不改变成果所有权的前提下,完成人或团队有权转化该成果,单位留存的转化收益部分按最低70%、最高95%的比例分配给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最低50%、最高70%的比例折合成技术股。在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三年内地方国有股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和按照投资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允许用于奖励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 细则还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在省内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限时返校完成学业。此外,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型科技人员,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工作至少1年,其中连续工作至少半年。
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皖兼职创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保留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80%比例予以奖励。赋予高校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成果孵化和创业投资的,可按80%比例奖励项目组成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分红或股权转让时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