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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10年的“天涯海角”商标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历时近10年的“天涯海角”商标注册异议之争一案于日前终于落下帷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第一中院及北京市高院的生效判决,“天涯海角”风景区相关联的一切正当合法利益均应归属于申请人(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而···

  历时近10年的“天涯海角”商标注册异议之争一案于日前终于落下帷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第一中院及北京市高院的生效判决,“天涯海角”风景区相关联的一切正当合法利益均应归属于申请人(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而被申请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天涯股份:拒绝国有资产入股  转投房地产和农业

    “天涯海角”商标异议之争缘起自1992年。当时,三亚市政府以首届“海南岛椰子节”为契机,拟通过招商引资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交给了年初由三亚市旅游局、三亚市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联营成立的海南天涯海角联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联营”)。1992年6月16日,三亚市政府同意天涯联营的请求,在原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股份”),向社会定向募集资金。

   1992年11月28日,天涯股份向三亚市政府申请呈报了(盛蓝知识产权)《关于请求确定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区域蓝线图的报告》,要求确定天涯海角10.4平方公里开发区的蓝线图,以便从事景区的建设开发。而当时天涯海角风景区正作为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当三亚市政府、市旅游局及天涯海角管理处等单位提出将天涯海角景区作价5亿元人民币作为国有资产入股时,天涯股份董事会表示不能接受,因此三亚市政府未就蓝线图作任何批复。由于得不到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实际经营权和开发权,天涯股份便将募集到的股金全部用于琼海等地的房地产和农业开发,而未投入用于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区,与该公司最初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

   1998年,三亚市政府确定撤销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和鹿回头公园管理处的建制,将两管理处的资产划拨至三亚市兴亚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将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全部资产作为其中的股份投资,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主营天涯海角和鹿回头两大景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

  争议

  三亚旅投:质疑“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

  两次要求撤销不当商标被驳回

  天涯股份由于得不到天涯海角风景区的蓝线图,不能形成对天涯海角风景区的事实拥有,便假称其已取得天涯海角风景区的经营开发权,于1997年8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抢先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六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而商标的图标用的是“南天一柱”及海浪图形(即第四套人民币2元纸币背面图案)。

   1998年《商标公告》第649期上刊登了天涯股份以“天涯海角”文字图形申请注册的商标(第1219940号)。见到公告后,三亚旅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裁定撤销其注册的不当商标。2000年3月28日,三亚旅投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寄来的《关于第1219940号“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异议的裁定》,认为天涯股份申请注册“天涯海角”商标是合理合法的,三亚旅投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并对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亚旅投对这一裁定不服,于2000年4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由于提交的有效证据仅有8件,商评委2005年10月24日裁定,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标”的商标注册

  裁决 

  北京中高法院:撤销注册商标十年官司终了

  三亚旅投仍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在《商标法》的法定期限内的2005年12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并将46件补充证据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11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股份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以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股份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天涯股份并未对天涯海角风景区的旅游开发建设、无形资产的形成进行过投入。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由天涯股份注册,不仅对长期从事天涯海角风景区经营、管理的三亚旅投不公正,而且也会误导消费者,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天涯股份明知上述事实和其注册争议商标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仍然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天涯股份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8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认为天涯股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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