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家商店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被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7当事人:合肥新站区南冬百货商店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40108600242310
经营者姓名:谭海林 性别:男 民族:汉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2-1号商铺
经营范围:卷烟、食品、日用百货、土产日杂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16年6月16日
2016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在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2-1号的商铺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白酒外箱、内盒为开版印刷现象,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本局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2-1号商铺从事烟、酒等百货商品零售。
根据当事人陈述:2016年10月,当事人从他人处以1500元的金额购进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之后,当事人以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0元/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10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上购进的白酒。至案发时止,我局现场扣押当事人未售出的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共计20瓶白酒。
2016年12月20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现场扣押的20瓶涉案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作出了鉴定,出具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20161220)第031号),鉴定结论:经对此送(取)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此样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商标标识)。
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古井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70451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杜松子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酒;米酒;黄酒;注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06月07日至2020年06月06日止。
另查:2016年4月,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涉案商品标价签2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古鉴(20161220)第031号)1份、商标注册证材料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查获当事人的20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为侵犯“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皖财专字(2005)00187754)、《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工商经检强字〔2016〕1024号)、《财物清单》(第1027号)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依法扣押涉案商品的事实。
本局通过仔细对比后证实,涉案白酒的外箱、内盒、合格证、铆钉、酒瓶、瓶盖等实际外观状况,确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20161220)第031号)所述的外观鉴定结论一致,故采纳了商标注册人对涉案白酒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本局认为,“古井贡”为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鉴定,涉案白酒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古井贡”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经营侵权白酒的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6年4月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该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发生仅仅在不到1年之内,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所指“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照涉案白酒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计1800元。
2017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肥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工商经检听告字〔2017〕1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共计20瓶白酒。
2、罚款6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帐户: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帐号:1023201021000060888,备注:合肥市工商局(116001))缴纳罚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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