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他人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6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他人侵权案
2009年8月,波马公司以陈某、赖某、巫某、钟某、曾某及清远市百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和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共计18宗案件,请求判令陈某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每案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共计54万元。
这已经是波马公司对上诉被告提起的第二轮诉讼。在此前的2008年8月,波马公司已经向清远中院就陈某等被告侵犯波马公司商标提起5宗诉讼。该5宗案件经清远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众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需赔偿波马公司经济损失。陈某等被告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清远中院的一审判决。
由于波马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是采用一个被告一次公证的方式固定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逐一提取每名被告销售的不同类和同类不同款式产品予以公证,分批诉讼。因此,在第一轮诉讼胜诉后,该公司又就公证的其余被控侵权产品提起第二轮诉讼。
清远中院受理案件后,对该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该院查明,波马公司是核定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PUMA”及“豹形图”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6名被告被控销售侵权产品事实清楚。
清远中院认为,6名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涉案商标与波马公司的相应注册商标相同,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赔偿方面,该院认为,由于在第一轮诉讼中,波马公司已经就被告的产品销售行为进行了陈述,虽然本次诉讼的被控产品与上次控告的产品,在样式或款式方面不同,但都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波马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此后提起的与第一轮诉讼中相同被控产品的诉讼部分,属于重复诉讼,该赔偿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与第一轮诉讼中未涉及的被控产品部分,清远中院分别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驳回了波马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波马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
2010年4月,广东高院对该批案件进行了法庭调查。6名被告均到庭应诉,但无一人聘请律师。所有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仅仅销售获利不过几元、几十元利润的产品却要进行几千元的赔偿十分不理解,对于波马公司的维权行为十分抵触。
二审法庭调查后,考虑到6名被告均分布在清远市各个乡镇,交通极为不便。本批案件数量众多,又涉及外国知名企业,案件在清远地区商贸行业影响很大。经本案承办法官请示,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决定对该批案件进行巡回审判。
2010年5月17日,在清远中院知识产权庭调解室,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的承办法官组织了庭审调解。由于被告多数为广东潮汕籍居民,为语言交流方便,清远中院特别配备了能够熟练讲解相应方言的法官陪庭,适时进行翻译、讲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说下,6名被告对有关法律认识更加深刻,充分认识到自己销售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最终涉案当事人就本轮的18宗案件和此前已经生效的5宗案件,共计23宗案件当庭达成和解。6名被告逐一与波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当庭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共计7.9万元,双方长达3年的纷争终于结束。
有关专家认为,这批案件的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圆满统一。一是以巡回审判的方式,极大方便了地处偏僻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二是通过和解方式结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三是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四是通过对数量众多的案件处理,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五是通过一审法院陪审的方式,指导了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便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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