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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电瓷厂冒充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8
吉林省辽源市电瓷厂冒充注册商标案案情简介辽源市电瓷厂使用在火花塞上的“兰星”商标于1983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1993年7月4日有效期届满。该厂对其“兰星”商标不作续展,在该商标被注销后,仍继续在火花塞商品上使用···

吉林省辽源市电瓷厂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辽源市电瓷厂使用在火花塞上的“兰星”商标于1983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1993年7月4日有效期届满。该厂对其“兰星”商标不作续展,在该商标被注销后,仍继续在火花塞商品上使用“兰星”商标,并继续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冒充注册商标经营额达146308.20元,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库存的标有“兰星”注册商标的包装物202500个予以封存,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依据《商标法》第34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辽源市电瓷厂立即停止带有“兰星”注册商标

  2. 的火花塞销售活动;

  3. 封存现存冒充注册商标

  4. 的包装物;

  5. 罚款7315.41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该案行为人原为“兰星”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1983年7月5日至1993年7月4日)内,“兰星”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起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时应当标明注册标记(或?)或者“注册商标”字样。《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其立法原意是号召性的,并未规定强制措施。但是,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注册标记,乱标者属于冒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如果注册人仍需要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必须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不办理续展,该商标注册效力丧失,便成为未注册商标,如果继续使用注册标记,自然也属冒充注册商标。   

  该案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商标管理机关多次教育,在封存商标标识之后,行为人又擅自从被封存的物品中拿出37500个继续使用,这是一种无视法律,对抗执法机关的行为。

  本处理决定一个关键情节没有在行政处理文书中确切表达,即该行为人在使用“兰星”商标时,本已为失效的注册商标,但仍在带有“兰星”商标的商标标识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这是本案定性的根据,不能不作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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