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肥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的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0合肥市肥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的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和《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零售额(含住餐)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企业(单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的限上企业(单位),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离岸执行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增速达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现有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设立增幅奖,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发改委)。对当年建筑业收入首次达2亿元以上或较上年增收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幅达10%以上的,分档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持续深化“双创”示范。对建设符合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新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创优夺杯。对当年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注册地迁入本县的,且年建筑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6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各级优质工程、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1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已纳入统计的法人企业(单位),给予累计不超过25万元信息补助(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入规且产值达亿元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新增规上(含扩大规模)工业企业,给予实际竣工面积32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当年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且建筑业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建立“小升规”企业库,对当年首次纳入省统计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5.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鼓励研发重点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6.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承担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市“借转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市实际到位经费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新认定的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贴,绩效评价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在站院士5万元/人·年生活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团队或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50%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50 万元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鼓励企业吸纳或输出技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及科技成果登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8.培育高新技术和高成长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当年入库的高成长企业,在市级研发费用的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10%研发费用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当年产值和增幅都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深化企业绩效竞赛活动,前10名授予肥东县制造业“明星企业”称号,同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9.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对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按市奖补额的2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三、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10.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推广使用工业机器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工业企业,按购置价格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新认定为绿色制造、节能环保、节水型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新认定的平安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鼓励建立产业集群,对先进制造业主机企业按配套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级补贴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1.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农作物种业企业达到规定标准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被当年由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或种业主管部门)安排由县农业农村局协办,在基地召开现场会并在有影响力专业媒体上进行报道的,再给予5万元—2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万元—20万元补贴;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4万元补贴;对现代渔业生产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5万元—15万元补贴;对稻渔综合种养基地、鲜食玉米种植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10万元补贴;推进畜牧种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畜牧场,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达到规定标准的,分规格按8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不超过25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三农”主体,给予1万元—3万元补贴;对新认定为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主体,给予1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2.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企业跨境在线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营销推广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试点企业,按考核结果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3.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大力扶持我县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标准参照《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21〕16号)文件执行(执行部门:县文旅局)。支持文旅品牌建设和文旅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品牌、获奖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对当年新评定的星级农家乐,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对取得相关认证,且免费开放的民营博物馆,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对在我县经营1年以上民营体育场馆,按建筑面积给予2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各类体育赛事的民营体育健身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给予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达300㎡以上且免费对外开放的民营健身场馆,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教体局)。对认定为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主体,按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4.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对建设感知终端,择优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开展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创新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按照1:1比例给予市级同等奖补额的一次性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对获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或申报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5.增强融资服务和担保能力。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0%、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1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当年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利息补贴(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亿元限上企业,按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补助(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给予贷款利息50%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对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8.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电商、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9.支持首创产品应用。对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按上级奖励资金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工业企业,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1:1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按要求参加展会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开拓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支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的企业,分类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未享受市级政策,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50%最高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展会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1.全面拓展消费需求。对新增门店、新设立销售公司、建设改造菜市场、促进线上消费、体验消费、假日消费、响应省、市商务部门主办的大型促消费活动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支持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支持民营文艺院团商业演出,按择优原则进行奖补,对评选出的优秀民营剧团,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政策,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文旅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对在全市年度考评靠前的,给予运营方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激励和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店,给予最高4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一店多点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激励和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主食厨房的门店或经销商、代理商,择优给予每店2万元最高3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2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位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3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10件以上、20件以上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代理我县发明专利获得授权5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奖励,达50件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以及当年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支持开展标准制定,给予每个标准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中的投资补贴、经济贡献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的规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财政局负责执行;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