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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2
合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

合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经区管〔2021〕127号)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部分政策有特定主体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政策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开发区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内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hetda.hefei.gov.cn/)、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hjqservice.com/)中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hjqservice.com/)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申报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请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

3.兑现流程

申报截止后,政策执行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审结果在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hetda.hefei.gov.cn/)、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需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政策第1条: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1.政策内容: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绿色生产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文件规定为准。

2.政策内容:对工业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当年投资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等设备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投资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智能装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等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未投产的新建项目或未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并按照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予以择优奖补。

申报材料:①“机器换人”项目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②资金申请报告(1.企业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公用辅助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3.项目完成后新增产值、税收、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智能化改造后对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等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相关报告)(附件3);③提供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填报“机器换人”项目设备明细表(附件4);④纳入统计的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统计库里的206-1表或206-2表);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

(二)政策第2条: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

政策内容:对我区重点产业链引进的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区内主导企业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关键配套企业,经认定,自投产之月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区级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经管委会同意或依据投资协议约定,对当年区内现有重点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的新设立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此政策由主导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①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6);②主导企业和新设立的配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区投资促进局提供的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的证明材料;④由主导企业提供的配套企业名录和配套企业当年度完税证明;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

(三)政策第3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1.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及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的通知》(合农〔2021〕47号)文件规定为准。

以下农业政策(2-5)实行项目备案制,联合审核前需经所在街道(社区委)组织初审、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复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向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委)提出项目备案。项目单位如实填写《农业奖补项目备案表》(附件7),经项目所在村居、街道(社区委)审核,由街道(社区委)统一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备案。分两次集中备案,第一次受理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第二次为12月1日-12月30日。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据实填写《农业奖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8)。项目申请验收分两次,第一次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第二次为次年1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项目由实施主体向所在街道(社区委)申请初验,街道(社区委)组织人员或邀请第三方初验合格后分别在村、街道(社区委)公告栏和开发区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汇集项目申报材料、公示材料、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及时向区农发中心申请复验。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组织人员或第三方对街道(社区委)申报的项目进行验收。

2.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100亩以上并被认定为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的,分别给予每亩300元、400元、500元补贴。(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申报条件:当年新建露及改扩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100亩以上,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台账,在产地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街道(社区委)意见);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④上级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⑤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⑥“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特色农产品种植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300元补贴。(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樱桃、火龙果、蓝莓和瓜蒌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单个品种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300亩,基地间距离不超过500米)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街道(社区委)意见);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④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2500元补贴。(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园区内生产必备的沟、渠、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齐全,投入品符合农产品安全相关要求,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街道(社区委)意见);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④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⑤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⑥设施采购票据复印件;⑦“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政策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连栋温控大棚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给予每平方米80元补贴。(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建及改扩建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含园林水果、石斛)、食用菌、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单位备案申请及验收申请(签署村居、街道(社区委)意见);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大户身份证复印件;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④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⑤设施采购票据复印件;⑥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⑦“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第4条:完善现代流通体系

政策内容: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发改部分)的通知》(合发改贸服〔2021〕551号)文件规定为准。

(五)政策第5条:支持发展工业互联网

政策内容:对获评“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按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面向工业互联网领域开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文件规定为准。

(六)政策第6条:鼓励企业升规入统

1.政策内容: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并连续3年给予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贡献奖励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发改部分)的通知》(合发改贸服〔2021〕551号)、《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文件规定为准。

2.政策内容: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贡献奖励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商务部分)的通知》(合商法〔2021〕40号)文件规定为准。

3.政策内容:对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贡献奖励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执行部门: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建筑业部分)的通知》(合建〔2021〕89号)文件规定为准。

(七)政策第7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1.政策内容: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幅和营业收入利润率均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不超过10名)当年薪资收入的5%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幅和营业收入利润率均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①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申请表(附件9-1)及名单表(附件9-2);②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职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政策内容:对建筑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①注册地在经开区管辖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②符合统计部门条件规范纳入建筑业企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材料:①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申请表(附件9-1);②申请报告;③当年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④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⑤当年统计报表(企业提供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中的生产表和财务表,区经贸发展局核实盖章)。

3.政策内容: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服务外包业务系统中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②服务外包业务系统中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或离岸执行额增幅超过20%;③服务外包业务系统中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或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②申报单位前两年和当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执行数据截图(由系统管理端截取;前两年商务部业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0或当年新注册企业仅需提供当年执行金额数据截图)、执行额数据和增速情况的文字说明。

(八)政策第8条:加快领军型企业发展

政策内容:对新增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连续3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贡献超过地方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报以《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文件规定为准。

(九)政策第9条:持续深化双创示范

1.政策内容:对首次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区级、市级和省级、国家级称号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首次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①持续深化双创示范资金申请表(附件11);②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③经营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政策内容:对双创平台举办的创享汇主题活动,给予每次活动实际费用50%不高于2万元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双创平台当年举办的创享汇主题活动。

申报材料:①持续深化双创示范资金申请表(附件11);②双创平台认定批文复印件;③举办论坛证明材料(论坛通知、现场照片等),论坛活动备案文件。

3.政策内容:双创平台每新增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部备案)、限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企、新三板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2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双创平台当年新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部备案)、限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企、新三板企业。

申报材料:①持续深化双创示范资金申请表(附件11);②双创平台签订的入孵协议或租赁合同;③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部备案)、限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企、新三板企业证明材料;④孵化培育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政策第10条: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政策内容:对产业链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开放市场、创新、资金等要素资源,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业创新培育中心,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相关说明:根据企业提供的大中小通融载体建设方案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十一)政策第11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且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高于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首次认定(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且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高于10%的高企。

申报材料: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2);②区外新落户的提供工商、税务登记变更通知书及营业执照;③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年度审计报告);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相关说明:当年高企证书到期且未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企的新落户企业不享受该条政策。

2.政策内容:对在区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企,在有效期内年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对在区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企,在有效期内年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

申报材料:①国家高企房租补助申请表(附件13);②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以入库时间为准);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④房租费用发票复印件;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相关说明:租赁关联公司场地的不享受该条政策。

3.政策内容:对入驻双创平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Ⅱ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以上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2年。(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双创平台内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至少拥有I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II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含)以上。

申报材料:①平台内科技型企业房租补助申请表(附件14);②与双创平台签订的入孵协议或租赁合同、租金或孵化服务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③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备案证明材料。

4.政策内容:对当年辅导企业成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户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当年辅导企业成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户以上。

申报材料:①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5);②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证明、高企证书(批示文件等)证明;③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④与区内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书或高企代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服务区内企业明细表(附件16)。

5.政策内容: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新认定(不含复评)市级大数据企业。

申报材料:①新认定市级大数据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7);②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③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政策第12条:推动瞪羚企业培育

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的区级瞪羚企业,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3年内给予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50%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对首次认定的区级瞪羚企业,且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

申报材料:①瞪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8);②经区级认定的瞪羚企业证明材料;③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以入库时间为准)。

(十三)政策第13条: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申报材料:①新认定及验收通过研发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9);②省、市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四)政策第14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政策内容:对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6%的制造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6%的制造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①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申请表(附件20);②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③制造业企业证明材料、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

(十五)政策第15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政策内容: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且单项成果交易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且单项成果交易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

申报材料: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21);②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③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④购买科技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⑤科技成果区内转化证明材料。

2.政策内容: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系统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登记额5000万元(含)-5亿元的企业,按登记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年度累计登记额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系统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登记额5000万元(含)-5亿元的、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技术合同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22);②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③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相关说明:该政策与成果交易奖励不重复享受。

3.政策内容: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且单独设立转化主体的,给予转化主体3年区级经济贡献50%的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且单独设立转化主体。

申报材料:①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23);②科技成果区内转化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合同等)。

(十六)政策第17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内容:对办理园区贷的企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园区贷贷款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②申请报告;③园区贷业务贷款合同;④利息单;⑤担保合同;⑥风险分担比例确认函。

2.政策内容:对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企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税融通贷款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②申请报告;③纳税评级证明;④税融通业务贷款合同;⑤担保合同;⑥放款通知书;⑦利息单。

3.政策内容:对办理高企贷的企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贴息。(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通过高企贷金融产品获得贷款的国家高企。

申报材料:①高企贷贴息补贴申请表(附件25);②国家高企证明材料;③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④贷款贴息明细清单;⑤银行利息支付凭证。

相关说明:本细则所指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政策有效起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一年期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十七)政策第18条: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政策内容:对纳入区级上市企业后备库及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进行股改的,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补缴的相关税费,所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改制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改制后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同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从企业获得第一笔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已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拟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材料:①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6);②与保荐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③《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相关股东会决议文件、合同,土地、房产变更前后的产权证,相关税费缴纳的完税证明及相应的银行支付凭证(申报重组补交税费奖励需提供);④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工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完成改制奖励需提供);⑤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需税务部门确认)、年度完税证明(申报经济贡献增量奖励需提供)。

2.政策内容:对完成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从企业获得第一笔奖励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已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企业(报局备案及验收奖励,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

申报材料:①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27);②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证明材料或辅导验收证明材料。

3.政策内容:对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获受理奖励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

申报材料:①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27);②上市申请受理函复印件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批复复印件。

4.政策内容:对市外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或自市外新落户的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工商、税务登记地址新迁入我区的市外A股上市公司、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内成功挂牌新三板企业。

申报材料:①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27);②迁入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新迁入奖励需提供);③税务变更证明(申报新迁入奖励需提供);④已上市挂牌证明材料。

5.政策内容: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成功在省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27);②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函。

(十八)政策第19条:支持金融类企业发展

相关说明:本细则所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纳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管理1支及以上符合下文所述各项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纳税,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政策内容:对新落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扣除政府性出资),基金正式运行第一年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基金正式运行一年。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②申请报告;③中基协备案材料;④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实缴出资证明材料;⑤财务年度审计报告;⑥投资协议;⑦完税凭证。

2.政策内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奖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10%给予奖励;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单支基金不超过3人)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10%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其中高管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及以上且在我区纳税人员,单支基金不超过3人。

申报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申请报告、中基协登记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完税凭证、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各项材料(要求见第2款)。(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奖励: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申请报告、中基协备案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实缴出资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完税凭证、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材料(要求见第1款)。(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奖励: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申请报告、高管人员名单、任命文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表、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及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各项材料(详见1、2款)。

3.政策内容:对新设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以及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在开发区内新设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以及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②申请报告;③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④注册资本金缴存证明;⑤完税证明。

(十九)政策第20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

1.政策内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当年投资区内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满3个月的(约定返投除外),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当年投资区内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②申请报告;③中基协备案材料;④财务年度审计报告;⑤投资协议;⑥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及股权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⑦被投资企业的参加社保人数证明材料;⑧完税证明。

2.政策内容:对年度内向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总量居于前列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担保总额保持增长且担保收费标准不高于1%的前三位融资担保公司,按担保额给予共计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申报条件:对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位居前列的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其中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的公司。

申报材料:①融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4);②申请报告;③在我区财政金融产品的完成情况(银政担、税融通、园区贷等);④对区内企业全年新增授信、融资支持情况(支持的企业数量、额度)。

(二十)政策第21条:支持企业引育人才

1.政策内容:对当年新引进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签订用工协议不低于1年的企业,分别按每人6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企业与引进技能型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③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2.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工匠的人才,分别给予每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省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奖按市级工匠标准申报,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按省级工匠标准申报,中华技能大奖按国家级工匠标准申报。此项补贴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审核后直接拨付至获奖人才个人账户。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企业与工匠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工匠人才获得的工匠证书或表彰文件。

3.政策内容:对承办区、市、省级技能竞赛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次的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方案或协议书等证明;③企业开展技能竞赛的视频或影像资料;④企业承办省、市、区级技能竞赛的文件等材料。

4.政策内容:对来区内企业工作且符合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自与企业正式签订用工协议并开始缴纳社保之日起,3年内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相关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等文件精神,开展年度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工作,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以每年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肥经开区企业服务平台官网通知为准。

5.政策内容:对重点产业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实付工薪3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以《合肥市重点产业柔性引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合人才〔2021〕3号)文件规定为准。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

(二十一)政策第22条:降低企业招工成本

1.政策内容: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外招工招才,按省内市外1000元/次、省外2000元/次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外出招聘的证明。

2.政策内容:对企业通过其他合规渠道开展招聘,经认定,按当年实际招聘服务费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此条政策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企业与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专业招聘网站或猎头公司等机构签订的《委托招聘协议》;③招聘服务费发票(加盖企业财务章);④招聘服务费明细表(附件29)。

3.政策内容:对在市外设立合肥经开区招工服务协作站,当年为区内企业累计送工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劳动者需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满2个月及以上。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区人事劳动局批复设立市外招工协作站的文件;③区内企业与送工单位均盖章确认的人员花名册(附件30)。

(二十二)政策第23条:鼓励各类招工服务

1.政策内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招工、技工(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实习,经认定,按300元/人给予送工单位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劳动者工作时间需满两个月;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拨付给用工企业,再由用工企业拨付给送工单位;经用工企业同意并申请,也可直接拨付给送工单位。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③技工(职业)院校提供办学许可证;④送工单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劳动者的参保材料;⑤送工单位为技工(职业)院校的,需提供技工(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及员工工资的发放凭证(包括企业发放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工资的表单);⑥区内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均盖章确认的人员花名册(附件30)。

2.政策内容: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经认定,按300元/人给予送工单位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此项补助由向区内企业输送共享员工的输出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的公司)申报,若共享员工为输出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补助对象仍为输出企业而非第三方派遣机构;员工需工作时间满一个月;已兑现春节期间“共享员工”政策的,不重复给予此项补助。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0);②输出企业、输入企业营业执照;③共享员工协议(双方盖章);④共享员工花名册(附件31);⑤共享员工薪酬发放证明及明细。

3.政策内容:老员工引荐新员工,经认定,按300元/人给予个人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需区内主导产业(智能家电、集成电路及电子信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下同)申报;员工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企业需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经在企业厂区或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异议。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企业“以工带工”人员花名册(附件32);③企业自行制定的老员工带新员工的奖励政策;④企业兑现“以工带工”奖励的证明材料;⑤“以工带工”老员工和新员工的参保材料。

4.政策内容:送工单位在应急时段为区内家电企业招工的,经认定,按200元/人/月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区人事劳动局)

相关说明:固定时段分别为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劳动者需连续工作满一个月;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后拨付给用工企业,由用工企业拨付给送工单位;经用工企业同意并申请,也可直接拨付给送工单位。此条政策针对区内家电企业,包括:海尔电冰箱、海尔空调、海尔洗衣机、华凌股份、晶弘电器、中科美菱、雪祺电器、长虹实业、合肥美菱、美科制冷。

申报材料:①用工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8);②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技工、职业院校提供办学许可证);③区内家电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用工协议,技工(职业)院校与区内家电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④区内家电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均盖章确认的人员花名册,劳动者需在家电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附件33);⑤被输送的劳动者工资的发放凭证(包括企业发放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工资的表单)。

特别说明:政策第21条、22条、23条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企业员工举报、投诉企业确有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且拒不整改达到2次(含)以上的;企业工伤事实清楚,但企业不主动申报工伤,造成员工个人申报工伤超过1起(含)的;经审核,企业申报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二十三)政策第24条:租房(购房)补贴

1.政策内容:对新落户在肥且在经开区工作,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建设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无住房(含预购商品住房),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厅-人才引进专题-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板块进行申请。

2.政策内容:对重点产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B、C、D、E类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年内按每年6万元、4.8万元、4.2万元、3.6万元和3.6万元、2万元、1.5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B、C、D、E类高层次人才在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区建设发展局)

相关说明: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无住房(含预购商品住房),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厅-人才安居-个人中心板块进行申请。

(二十四)政策第25条:支持区内企业联动发展

1.政策内容: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当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新增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当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本地配套新增采购额奖励申请表(附件34);②当年零部件本地采购配套专项审计报告;③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政策内容: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按照当年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①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自用且当年实际发生的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②纳税同比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②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用于自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单位需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出具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该政策条款的明确意见,并将申报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内容在报告文本中列明且与报告文本一同装订);③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五)政策第26条:支持开拓市场

1.政策内容: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工业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参展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规上(限上)企业;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工业展会。

申报材料:①申报产销对接类展会项目补贴需提供: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0)。申报工业展会项目补贴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或工业展会的参展合同;③实际支付参展费用发票。

2.政策内容: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单个参展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按照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当年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②参加境外展会当年发生的单个参展项目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开展国际认证当年发生的单个项目发生(合同)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②海关部门认定的进出口数据;③申报参加境外展会项目补贴需提供:参展单位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单,机票/行程单(或者是船票、火车票)复印件,参展人员护照、签证、境内外的出入境记录页及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申报产品国际认证项目补贴需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要有签订时间及收费标准、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认证机构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单。申报境外商标国际注册项目补贴需提供: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表;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注册机构的合同复印件(要有签订时间及收费标准、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注册机构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单。申报出口信保项目补贴需提供:信用险保费合同及费用缴纳证明材料。

3.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旅游特色街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社会发展局)

申报条件:在合肥经开区内注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旅游特色街区等称号。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②申请报告(格式自拟,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及申请金额);③达标认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④完税证明。

(二十六)政策第27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所缴纳费用50%最高2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5件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条件: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授权地(含授权地变更至我区)须在开发区内;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以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信息为准;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韩国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③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奖补申请人应为专利授权证书的第一权利人;④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优先兑现市级政策。     

申报材料:①知识产权定额资助申请表(附件35-1);②知识产权定额资助明细表(附件35-2);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政策内容:对当年新认定的高价值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条件: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授权地(含授权地变更至我区)须在开发区内;②当年获得认定的高价值专利以知识产权局发布信息为准;③当年获得认定的高价值专利需缴满三年年费,缴纳年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费凭证为准;④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奖补申请人应为专利授权证书的第一权利人;⑤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优先兑现市级政策。

申报材料:①高价值专利奖补申请表(附件36-1);②高价值专利明细表(附件36-2);③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④缴满三年年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费凭证及复印件为准(原件审核后退回)。

3.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不含外观设计)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条件:①当年获得中国、安徽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授权地须在开发区内;②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奖补申请人应为专利授权证书的第一权利人。

申报材料:①知识产权奖项奖励申请表(附件37);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中国、安徽省专利金奖证书复印件。

4.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①知识产权称号奖励申请表(附件38);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证书复印件。

5.政策内容: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条件:①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②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再认证的企业,未享受过此项政策支持的;③不重复奖励,优先兑现市级政策。

申报材料:①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9-1);②知识产权贯标备案表(附件39-2);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十七)政策第28条:鼓励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1.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①标准奖项奖励申请表(附件4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证书复印件。

2.政策内容:对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并获优秀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①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41);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合格证书复印件;④当年项目考核优秀的文件。

3.政策内容: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条件:①根据标准前言,列主持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主持起草单位兑现,列参与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参与起草单位兑现。未列明主持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的,起草单位前三位视为主持起草,第四至六位视为参与起草(修订标准不在奖励范围内);②仅受理当年实施的标准(不含建筑行业标准)。

申报材料:①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2);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标准制定立项批文复印件(包括标准制定计划项目表);④已实施的标准文件。

4.政策内容:对当年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每件5000元标准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①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申请书(附件43);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的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地理标志认定通知书复印件,驰名商标认定通知书复印件,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十八)政策第29条:鼓励安全发展

政策内容:对当年首次获得小微、三级、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平安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获得小微、三级、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工业企业;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平安企业。

申报材料:①安全生产奖补申请表(附件44);②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二十九)政策第30条:优秀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

申报条件:该条款无需企业申报。由经贸发展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相关经济指标和招商引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优秀企业拟表彰名单,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奖补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四、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对享受区级“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区级投资补贴、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各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室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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