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于互联网出版平台的证据认定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对来自于互联网出版平台的证据认定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评析“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无效案
此案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0610127154.2)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下两个焦点问题争议较大:一是如何确定来自于中国知网(CNKI)的证据的公开时间;二是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来自CNKI的证据公开时间
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其中证据2等7份证据均是从CNKI网站下载的文章,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出具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关于上述证据的文献复制证明。请求人认为:从CNKI网站打印的证据2实际是书证,不是电子证据,国家图书馆复制证明可以证明其真实性及公开时间。
专利权人则认为:从CNKI网站打印的证据2是电子证据,请求人提交的从国家图书馆复制的证据是书证,二者是不同的证据形式。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从CNKI网站下载的论文作为反证,在该反证中显示完成日期是2006年5月,而另一页上的论文日期是2006年6月。专利权人认为,在CNKI网站上存在公开日期不相符的现象,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真实性也存疑。
为查清事实真相,合议组对CNKI网站的数据来源、功能等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学习。经查证,CNKI网站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首批批准的互联网出版平台,可以二次出版所有传统出版方式已经出版过的内容,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一次出版。CNKI网站中的博士/硕士论文、会议论文及部分数据库为一次出版,期刊、图书、报纸等为二次出版。
可见,来自于CNKI网站的期刊、图书、报纸等证据与互联网上形成或以互联网作为首次公开出版方式的互联网证据并不相同,它实际上是这些传统出版物的另一种公开出版形式。在满足真实性的前提下,该类证据的公开时间应当以该证据本身所显示的公开出版时间为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来自CNKI网站的打印件,该打印件可视为来自期刊杂志的相关论文的复印件。按照证据规则,而后提交的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关于证据2的文献复制证明在效力上等同于原件,可以进一步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由于证据2涉及一份期刊杂志,其实际上是该期刊杂志在互联网上的二次出版,应当以该期刊杂志所载明的出版时间作为其公开时间。
那么,对于在CNKI网站一次出版的博士/硕士论文、会议论文等,其公开时间又该如何确定呢?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这一类证据的最早公开时间应当是在线下,例如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涉及硕士学位论文,其最早的公开时间应当是该学位论文公开答辩的时间。但是前述的线下公开方式,其公开答辩时间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而CNKI网站的功能之一就是把知识资源放在互联网上再次公开。从这个意义上讲,CNKI网站将博士/硕士论文、会议论文首次在互联网上出版,其上传到互联网的时间可以作为其公开时间。也就是说,其公开时间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节关于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即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则应当按照互联网证据的证明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
关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创造性判断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实现对创造性的客观、准确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规定,设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判断主体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界限,统一对专利申请以及现有技术的理解,减少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那么,在审查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如何把握?我们可以从本案合议组对案件的考量过程来体会如何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在输入软件中直接输入艺术字或艺术图形到应用程序显示窗口,而无需打开另一独立的艺术字软件,并提供了如下方案:“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输入法平台进行以下步骤:建立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关系,所述艺术字样式包括:ASCII码艺术字、ASCII码艺术图形、散光字、单行字符串、字符阵或者图形;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获取键盘消息编码;对应所述映射关系,匹配与所述键盘消息编码对应的艺术字样式;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向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其中,所述映射关系包括: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人提交了一份日本专利文献(下称证据1)作为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在日语输入环境下的假名汉字转换和图像检索显示系统,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够在不切换假名汉字候选和检索图像的情况下,无需切换窗口亦可根据输入的文字列来输入图像或日语文字。
合议组根据对日语、英语等不同语言输入法的了解发现,按照语言的音义两个要素可以将文字分为两类,一类是诸如英文的拼音(表音)文字,一类是诸如中文的象形(表意)文字。对于表音文字,通过输入设备可以直接输入字词;对于表意文字,输入设备输入之后须经输入法的转换才能形成字词。中文和日语同属于表意文字,二者在文字输入的实现方式上的思路基本相同。由此可以确定,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
而在技术方案的具体比对过程中,对于技术特征“所述映射关系包括: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是否被证据1公开,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的争议。
涉案专利中的“文字/文字串”具有确切的语义,例如中文的汉字、词语或短语等,因此,涉案专利的映射关系是键盘输入的消息编码-文字/文字串-艺术字样式这三者的映射关系。
对此,合议组结合日语的文字特点进一步分析了证据1中的映射关系。日语中包括假名、当用汉字。日语中的假名类似于中文的拼音,是用来表音的;而日语中的当用汉字则类似于中文的汉字(词)。由于证据1涉及日文输入法,为了进一步把握证据1的技术状况,合议组还重点考量了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日语输入法技术状况。日语输入通常可采用罗马键盘或日文键盘来进行输入,经过分析发现,无论采用哪种键盘输入,其输入的文字列均相当于本专利的键盘消息编码。由此可以确定证据1的映射关系更接近于键盘消息编码与图像文件的直接映射,而非包括文字在内的三者映射关系,即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三者映射关系。
在证据1未公开该三者映射关系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上述特征的启示呢?合议组基于对日语文字和日语输入法的理解,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进而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对于表音文字,通过输入设备可以直接输入字词;对于表意文字,输入设备输入之后须经输入法的转换才能形成字词。因此,在同样先确定字词再对应艺术字样式的情况下,表音文字所体现的是直接对应相应的艺术字样式,而表意文字所体现的是先转换成字词再对应相应的艺术字样式;即上述两种对应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不同文字的特点所容易想到的。
第二,证据1的输入文字列可能有多种含义,每种含义在汉字词库13中对应不同的转换候选文字,也在表情符号词库12中对应不同的图像,上述图像对应上述转换候选文字不同的含义;即上述转换候选文字与上述图像存在对应关系。
第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需求,例如准确、快速、存储容量等,选择不同的映射关系。
可见,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的技术启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合议组成员为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地把握现有技术的实质,通过学习,补充相应的知识,缩小合议组成员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差距与不足,直至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在创造性判断中给出客观、准确的结论,给予发明创造一个与其智慧贡献相匹配的权利界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孙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