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公告 >> 专利新闻

“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复审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
“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复审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案件编号:1F155998专利权人:苹果公司专利号:ZL200910175855.7发明名称: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审查决定号:109833审查结论:撤销驳回推荐处室:专利审···

“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复审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案件编号:1F155998

  专利权人:苹果公司

  专利号:ZL200910175855.7

  发明名称: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

  审查决定号:109833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

  推荐处室: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合议组成员:张建(主审员);赵晓春(组长);杜婧子(参审员)

 

  【案情】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4月09日针对第“200910175855.7”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本案专利申请涉及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09833号复审决定,认定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正确地把握发明构思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发明构思是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路,其本身是通常是抽象的,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从技术方案层面进行具体表达和展现。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过程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而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的过程。

在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将围绕实现发明构思的、形式上进行了划分但实质上具有技术上的内在关联并共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多个区别特征作为整体而非割裂看待。此外,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例如直接将技术手段本身作为技术问题,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上一篇:如何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下一篇:“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