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评析“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该系列案涉及在对比判断中如何考虑硬件装置和GUI二者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GUI和硬件装置组合设计如何对比判断,GUI交互方式、动态效果如何考虑,如何以GUI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并结合相关GUI现有设计状况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结论,同时涉及GUI保护范围的认定。
此外,该系列案还涉及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特别是试用软件相关情形的公开是否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情形的认定。同时,涉及互联网证据电子证据的认定,特别是涉及通过论坛下载的试用软件,如何认定其公开性及公开时间。这些方面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对于准确适用法规和促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硬件和界面的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申请人必须将图形用户界面与硬件产品绑定在一起提交专利申请。相应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均遵循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范围由硬件和软件界面设计共同确定的原则;同时,在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框架下,尽可能地突出图形用户界面在确定保护范围时的所占权重。
第3519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及电脑硬件设备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考虑图形用户界面在任何电脑设备上运行使用具有通用性、相对于硬件设备在设计创作和视觉效果上具有独立性、呈现于显示屏时通常构成电脑显示设备正面的主体设计内容等特点,如果所示电脑硬件部分为常见设计或即便不能确定为常见设计但相对于现有设计并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简要说明记载亦指明其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则可以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内容在于所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
该决定基于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对比设计差别显著的分析认定,不再对比请求人主张的用于组合对比的硬件设计,由此直接得出了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在第35196号无效宣告决定中,基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认定二者硬件设备虽存在一定差异但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如何对比判断组合后设计
将涉案专利与两项现有设计的组合作对比判断时,如果两项现有设计具有组合启示,并且具体组合采用该类产品常规组合方式,不需对各自作任何调整变化而直接叠加,基于此,以一般消费者通常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无疑义地直接确定该组合后的具体设计(第35196号决定中将对比设计1软件界面呈现于对比设计2电脑显示设备显示屏上的组合即属于该情形),则可以直接将涉案专利与该组合后的具体设计作对比,并通过判断其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得出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该对比判断方式实际上是将满足前述特定条件的两项现有设计组合视作一项设计作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及电脑硬件设备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考虑图形用户界面可在任何电脑设备上运行使用具有通用性、相对于硬件设备在设计创作和视觉效果上具有独立性、呈现于显示屏时通常构成电脑显示设备正面的主体设计内容等特点,如果所示电脑硬件部分为常见设计或即便不能确定为常见设计,但相对于现有设计并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简要说明记载亦指明其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则可以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内容在于所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是与实现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操作界面,其界面设计不是单纯体现视觉效果,而是同时具备一定功能和用途,因此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结合相应功能、用途的图形用户界面现有设计状况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变化状态图示出的图形用户界面动态效果占据了界面操作运行中的主要过程,并具有区别于相应功能、用途图形用户界常规设计的独特视觉效果,因此,其对该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下载软件相关信息的确定
一般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基于网络发帖所属论坛信用度和论坛基本属性,可以确定网络发帖提供下载软件链接的时间即为公开时间。公证内容证明按照该链接地址确实能下载相关软件,由此可说明该下载地址链接属实而并非发帖人当时随意虚构;从该链接地址指向的服务器为专利权人公司的服务器,专利权人身居有利位置而无法举证链接虚假或者链接不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网络下载的软件虽然设有注册安装码,但如果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普通公众借助通用软件的常规操作(该系列案具体为论坛中提示了以7-Zip软件解压缩安装的方法)即能实现正常安装使用相关软件,则该软件虽有加密措施,但事实上任何人均可下载并以解压缩形式安装使用该软件,客观上已处于任何人可下载安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事实状态,因此该软件在安装使用时呈现的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
新颖性宽限期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我国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制,此外还规定了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的某些公开行为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以此为发明人、设计人利益提供一种补充性的保护。正因为先申请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础制度,新颖性宽限期作为其例外,适用时必然持较为审慎的态度。
在该系列案件中,专利权人以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设计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为由进行抗辩,该理由能否成立,除需符合期限、形式要求外,还需提供证据证明:一是他人公开的发明创造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从申请人那里获知的;二是他人的公开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系违背申请人意愿的行为。只要二者有其一无法证明,则专利权人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该系列案关键在于第二点,具体是能否证明存在明示尤其是默示保密义务。对此,无效审查决定从下载软件自身界面内容、体验码的性质作用、下载软件获取途径及行业惯例多角度进行考量,进行了回应。
软件设置安装体验码在于防止非经开发者许可使用该软件,防止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与保密要求并不直接相关,不能证明对软件试用具有保密要求。专利权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体验试用软件的用户负有保密义务,也不足以证明其为行业惯例。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试用者对该案所述下载软件的体验试用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所述下载软件的公开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情形。
权利人该如何开展GUI专利布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些启示。首先,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初,应尽可能在申请文件中突出图形用户界面、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加大图形用户界面在确定保护范围时所占权重。具体而言,提交专利申请时需同时注重几个方面:一是硬件部分尽可能选取最常见的惯常设计,特别是对于涉及诸如手机、电脑等通用设备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现在已将视图提交要求放宽到将硬件部分仅表示出其正面外形设计即可,而无需再提交硬件部分的其他视图;二是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表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明其他硬件部分设计为惯常设计。
其次,要注重借助简要说明清楚表达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图形用户界面是与实现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操作界面,其界面设计不是单纯体现视觉效果,而是同时具备一定功能用途和人机交互作用,因此,对比判断时应基于图形用户界面相应的功能用途、人机交互结合视觉效果设计来综合考虑,而动态界面设计中,其动态效果往往在整体视觉效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再次,应重视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测试保密,避免出现不得不采用新颖性宽限期抗辩的被动局面。大多数图形用户界面依附于软件开发,软件测试往往容易造成在先公开。该系列案件均涉及专利权人自己开发的软件在用户试用过程或历史版本中被公开,专利权人提出为内部测试,主张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情形,但均未得到合议组支持。因此,软件测试的保密工作具有重要性,或者至少应以合适的方式清楚明确地体现保密要求,比如在软件安装界面明确示明,以为主张新颖性宽限提供有力证明。当然把握好专利申请时机,尽量避免被在先公开是最稳妥的选择。此外,应尽量减少可能依靠新颖性宽限期来主张权利的情形,因为按我国现有制度新颖性宽限期成立需要具备多方面严格的条件,其一若不成立则难以成功主张权利。(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曹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