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特•罗丹”与“奥古斯特•罗丹 Auguste•Rodin”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7“奥古斯特•罗丹”与“奥古斯特•罗丹 Auguste•Rodin”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8595号“奥古斯特•罗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案例商标注册信息: 申请号:24318595,注册类别: 6,申请时间: 2017年05月25日,申请名称: 奥古斯特·罗丹 ,申请人:奥古斯特•罗丹国家博物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71697号“奥古斯特•罗丹 Auguste•Ro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奥古斯特•罗丹”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奥古斯特•罗丹”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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