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群”欲饮“大碗茶”商标争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徐超群”欲饮“大碗茶”商标争议案例
红猫蓝兔(北京)医药技术公司(下称红猫蓝兔公司)欲在茶、冰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徐超群大碗茶”商标,引发北京市大碗茶文化发展公司(下称大碗茶公司)的不满。大碗茶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可能致使大碗茶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红猫蓝兔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7263740号“徐超群大碗茶”商标,由红猫蓝兔公司于2009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0月6日止。
法定期限内,大碗茶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表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大碗茶”商标、商号在茶水等商品及茶摊、茶水店等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徐超群大碗茶”完整包含了上述“大碗茶”商号及“大碗茶”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大碗茶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可能致使大碗茶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大碗茶公司现有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并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而红猫蓝兔公司则表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大碗茶公司的“大碗茶”商标并非业界知名商标,并请求认定争议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审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红猫蓝兔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大碗茶公司并未出示“大碗茶”商标的注册证,也没有对相关商标进行申请和注册。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其“徐超群大碗茶”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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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大碗茶公司始创于1979年,1980年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贸易货栈,1984年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贸易公司,1987年更名为北京市大碗茶商贸集团公司,1999年更名为北京市大碗茶商贸公司,2007年更名为北京市大碗茶商贸公司,2007年11月更名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大碗茶公司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相关公众已将“大碗茶”与其提供的茶商品建立了确定的对应联系,起到了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大碗茶”已成为大碗茶公司主营的茶商品上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大碗茶公司“大碗茶”商标,与大碗茶公司“大碗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亦与大碗茶公司所提供的茶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仅侵犯了大碗茶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