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他人产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5引入他人产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被告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洁表示,朱德庸创作的《关》一书,在出版后十分畅销,报纸、网站等媒体均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介绍,并对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刊登。朱德庸《关》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使用涉案海报、短片对《上班》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节目与《关》书有某种关联,进而损害朱德庸先生对该作品享有的商业性使用的合法权利(即商品化权)。
徐强则认为,一审法院仅仅主观上认为朱德庸将来会有相同产品而就此认定被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海淀法院认为,尽管朱德庸自身并未直接从事电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但其作为《关》书的著作权人,除授权他人出版、发行图书外,还有权对该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商业性使用,其中包含通过授权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利用该作品制作相关影视剧、电视节目等,并可就此获得经济利益。朱德庸提交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亦可对此予以证明。因此,海淀法院认定朱德庸与制作、经营《上班》节目的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使用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小鹏表示,本案中由于《关》书与《上班》节目都是以职场话题作为表现内容,其读者和观众范围相近,加之“关于上班这件事”的书名与“上班这点事”的节目标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况下,使用涉案海报、短片对《上班》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节目与《关》书具有某种关联,进而损害朱德庸对该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该使用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