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天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天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2)鲁0202民初14329号
原告观点
厚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网站“八一影院(网址:https://www.xinhangxian.net/)”中关于视听作品《女王进行时第二季》的相关侵权内容;2.判令天讯公司赔偿厚大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3.判令天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厚大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关于涉案视听作品的摄制情况、发表情况、权属及影响力情况详见本案证据材料。厚大公司发现天讯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天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厚大公司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厚大公司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
被告观点
天讯公司辩称,厚大公司所诉事实不存在,天讯公司没有提供涉案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天讯公司没有侵害厚大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承担厚大公司所诉的损失。
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电视作品《女王进行时第二季》系由北京东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品。
2018年3月13日,北京东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东阳大摄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东阳大摄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2月6日,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8日,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厚大公司,被授权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索赔等权利,授权年限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
二、2021年12月9日,厚大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截屏显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栏中输入“xinhangxian.net”,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详情”,点击“网站首页地址:www.ticent.com”,进入命名为“八一影院”的网站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涉案作品《女王进行时第二季》,网页即可出现上述涉案作品的播放链接,点击播放后可完整观看上述涉案作品。根据IC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涉案网站域名“xinhangxian.net”,主办单位为天讯公司,备案许可号为鲁I**备05023101号,审核通过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
三、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域名xinhangxian.net续费情况说明,载明该域名从2006年8月23日到2011年9月14日期间在其公司进行了多次续费,续费至2012年后未再续费。
根据2022年11月11日可信时间戳认证书显示,涉案域名注册商为Gnama.comPte.Ltd.,注册日期2014年1月18日,到期日期2024年1月18日;涉案域名IP地址在美国。
天讯公司系于2004年2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期间,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的安装、维护,网页设计(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三维动画设计,平面设计,综合布线,商务信息咨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作品《女王进行时第二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厚大公司提交涉案电视作品在爱奇艺平台播放的片头截图、出品方出具的《授权书》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北京东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厚大公司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天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厚大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本院认为,ICP备案信息,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网络内容是否为其提供即其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认定。本案中,虽厚大公司取证时涉案域名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主办单位为天讯公司,但根据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天讯公司在2012年以后未继续缴纳费用,且查询显示涉案域名的IP地址在美国,注册商为第三方,注册日期2014年1月18日,到期日期2024年1月18日。其次,天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的安装、维护等,与涉案网站传播影视作品内容、用途并不一致,且时间戳取证视频内容亦未反映出涉案侵权网站上有信息表明该网站系由天讯公司所经营。综上,虽厚大公司在2021年12月9日取证时涉案域名的ICP备案信息仍显示主办单位为天讯公司,但在案证据尚不足认定天讯公司系取证时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或控制人,故厚大公司关于天讯公司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并应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对厚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