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公司诉百度著作权侵权被驳回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6抖抖音公司诉百度著作权侵权被驳回
12月26日,抖音公司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互联网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认为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被告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还实施了消除抖音和用户ID水印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审判长张雯表示,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依赖视频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而是看它是否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画面为一个蒙面黑脸帽衫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手势舞将近结束时呈现生机勃勃景象,光线从阴沉灰暗变为阳光明媚,地面从沟壑不平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黑脸帽衫男子的衣袖也变为红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造性,所以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百度公司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可以向视频上传者主张权利。
宣判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