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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麦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麦登家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4
东莞市麦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麦登家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671467号“麦登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

东莞市麦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麦登家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671467号“麦登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335104号“麦登 MED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4250号“麦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48142号“麥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97723号“麦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90622号“麦登灯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35431号“麦登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字体形态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戏拿过来,与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气体净化装置;冷冻设备和装置;灯;加热装置;散热器(供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金属管;水净化装置;电炉;气体净化装置;灯;汽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麦登家居”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中文“麦登 ”、引证商标二“麦登”、引证商标三“麥登”、引证商标四“麦登”、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麦登灯饰”、引证商标六“麦登燈”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71467号“麦登家居”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714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9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东莞市麦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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