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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侵犯赛事版权的风险?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是否存在侵犯赛事版权的风险?GIF(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动图的原理是将多幅图像保存为一个图像文件,形成动画。其体积小、质量高,是一种介于图片和视频之间的图文格式。其将体育比赛录像中的画面连续截取数张,通过相关软件将···

是否存在侵犯赛事版权的风险?

  GIF(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动图的原理是将多幅图像保存为一个图像文件,形成动画。其体积小、质量高,是一种介于图片和视频之间的图文格式。其将体育比赛录像中的画面连续截取数张,通过相关软件将这些图片制作成GIF格式,进而给观众呈现出连续画面。但在讨论GIF是否侵犯著作权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作为GIF动图原素材的体育赛事节目本身是否属于作品?

  在新浪网诉凤凰网案的二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足球体育比赛的实时直播画面不构成画面作品,理由如下:其一,在直播行为中,所播放的内容并没有固定在一个媒体上;其二,在直播体育比赛中,摄像机的位置、慢动作的选择以及其他拍摄技术的运用,都受制于确定的拍摄规则,并没有实质上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所直播的比赛视频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而,通过网络转播比赛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但在同日公布的央视诉暴风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尽管体育赛事直播画面难以被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但仍可以将“进球集锦”“精彩扑救”“决赛集锦”“点球大战”等比赛视频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加以保护。理由是:第一,在该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视频点播,因而涉案的比赛视频已经被固定在计算机储存器或其它媒体上;第二,虽然受制于拍摄的限制,比赛进程的录像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但其创造性仍然满足录音录像制品的要求。类比该规则,GIF动图存在具有侵犯录像制作者相关权利的可能性。

  当然,GIF使用者会主张自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从中国的著作权法进行分析,这一观点似乎难以站住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是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构成时事新闻。一般认为,报道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文字才能构成时事性文章,而体育赛事报道不符合该要件;二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目前,使用GIF动图报道体育赛事,正文主要以文字形式呈现,在进球的关键时刻和最精彩之处使用GIF动图进行展现,但进球的关键时刻也完全可以采用进球瞬间图片替代。

  而在美国,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方式之一。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者研究为目的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判断合理使用有四个分析要点:一、使用的目的与特性;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三、使用部分占被使用作品的比例及重要性;四、对被使用作品市场的影响。在实践中,这四个方面有时会交织在一起,比如如果使用的目的是转换性的,比如戏仿,那两部作品的相关市场就是不同的,自然不会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美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影响,特别注重保护言论自由,法院对戏仿作品极大宽容,将其认定为一种极高的转换性使用,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综上可以看出,使用GIF动图报道体育赛事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如果使用GIF动图的媒体未与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则构成侵犯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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