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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琉璃鲸”著作权 拿出著作权证书诉侵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侵害“琉璃鲸”著作权 拿出著作权证书诉侵权启东两奶茶店与上海、南京两家公司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琉璃鲸”,孰料,这两家公司并非真正的“琉璃鲸”品牌商。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启东市琉璃鲸奶茶店、蕉···

侵害“琉璃鲸”著作权 拿出著作权证书诉侵权

启东两奶茶店与上海、南京两家公司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琉璃鲸”,孰料,这两家公司并非真正的“琉璃鲸”品牌商。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启东市琉璃鲸奶茶店、蕉泥奶茶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奶茶店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力合)著作权的行为,各赔偿南京力合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0元,并驳回南京力合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日,黄某某、凤某、吴某某订立《合伙协议书》,共同合伙经营“琉璃鲸”奶茶店。2018年7月3日,吴某某作为经营者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字号为南京市鼓楼区琉璃鲸饮品店。2018年8月16日,吴某某退出合伙。2018年10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琉璃鲸饮品店的经营者变更为黄某某。

2018年11月8日,凤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了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作品登记证书》和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号《作品登记证书》。两证书载明的作品名称分别为“鲸”、“琉璃鲸”,作品类别系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作者凤某,著作权人为凤某。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某以琉璃鲸奶茶创始人身份进行品牌宣传,并参加天津卫视《创业中国人》节目。部分媒体对琉璃鲸奶茶的推广进行了相关报道。

2019年5月1日,凤某出具《授权证明书》,许可南京力合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美术作品“鲸”和“琉璃鲸”,并有权以南京力合名义进行维权。

2019年5月27日,凤某与南京力合分别签订了两份《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美术作品“鲸”、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美术作品“琉璃鲸”在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永久性地转让给南京力合。

2019年6月13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根据申请,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6月16日,公证员与申请人来到启东市东珠新村、人民中路两处“琉璃鲸”门店,进行购买、拍照,并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同年6月24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经法院当庭拆封公证实物,两店所售奶茶杯正面标有“鲸”、“琉璃鲸”标识,包装袋正反两面标有“鲸”、“琉璃鲸”字样,与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美术作品相似。

琉璃鲸奶茶店经营者顾某称,其与朋友徐某合伙经营,2019年3月26日,徐某与上海暖祺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暖祺公司授权徐某以“琉璃鲸”项目企业标识从事案外人上海暖祺公司提供的项目和服务。蕉泥奶茶店书面答辩称,该店已关闭,其与案外人南京京尚餐饮公司有加盟关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南京力合提供多种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凤某、黄某某等创作、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完整经过,以及创作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等事实。(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2054、2069号两份公证书进一步证明“鲸”和“琉璃鲸”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凤某系案涉两幅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2019年5月27日,凤某与南京力合分别签订两份《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转让给南京力合,故“鲸”、“琉璃鲸”美术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应当归南京力合所有。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两店在其店面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的“鲸”、“琉璃鲸”字样,与南京力合享有著作权的和美术作品在绘画方式、组合方式、文字编排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相似,两者的整体概念与感觉一致,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南京力合主张的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鲸”、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琉璃鲸”美术作品构实质近似。两店未经南京力合许可,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南京力合享有著作权的“鲸”和“琉璃鲸”美术作品,构成对南京力合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琉璃鲸奶茶店提供案涉作品经由上海暖祺公司授权的协议,蕉泥奶茶店辩称其加盟京尚公司并获得授权,但两店未能提供授权人就案涉作品创作、使用等具体事实的证据,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南京力合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法院对两店的抗辩未予支持。综合两店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后果、维权费用的分摊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倪栋威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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