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佩霖诉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韩佩霖诉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7日,原告韩佩霖以“伯霖”的名义在洪泽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洪泽最牛司机”的帖子,帖子中附有韩佩霖拍摄的一幅反映公交车司机边带孩子边开车的照片。2009年11月12日,《扬子晚报》A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的报道,并配有韩佩霖所拍的照片作为插图。该报道未注明照片的作者姓名,仅注明由网友提供。韩佩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报业集团)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
法院认为: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有助于读者直观地感知这一社会事件的情况,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亦与该照片的正常利用并不冲突。本案中,韩佩霖在将涉案照片上传至网络时并未在照片上署名,亦未在其所发帖子中明确说明其为照片作者。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要在短时间内在海量网络信息中确定一幅照片的真实作者是非常困难的,而时事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涉案报道虽未注明照片作者,但已注明由网友提供,该使用行为未不合理地损害韩佩霖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故应认定为合理使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韩佩霖的诉讼请求。
点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网络信息选取素材进行新闻报道,已日益成为常态。部分著作权人认为,新闻媒体未经同意使用其发表于互联网的作品,构成侵权。对此,新闻媒体应尽到何种注意义务方能免责,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司法裁判较为准确地界定了新闻媒体对网络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界限,较好地平衡了著作权人、新闻媒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有利于新闻媒体利用互联网等新型渠道扩大新闻来源,也有利于防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