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人”与河南“小强人”之争有果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饮料品牌“强人”和“小强人”的所有者河南小强人食业有限公司(下称小强人公司)成立于1995年,发展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然而该公司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强人”商标时,不成想遭遇了广东省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强人公司)提出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据悉,被异议商标为第5544923号“强人”商标,由小强人公司于2006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花生牛奶(软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强人公司引证其分别核准注册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与可可饮料等商品上的3件“强人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在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强人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随后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小强人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后,该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小强人公司表示,该公司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前已注册有“强人及图”商标,且该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两商标的注册结果截然相反,表明被诉裁定与既有事实存在矛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异议商标是否应核准注册进行审查,该行为不因商评委此前对在先申请注册的“强人及图”商标进行审查而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同时,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小强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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