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房sofang”之争终审有果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被异议商标为第3702986号【广告传播;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 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设计; 拍卖; 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搜房sofang”商标,由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宣传等服务上,共有权利人为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27日,在商标异议公告期内,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2009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其异议申请。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
2012年10月商评委在复审裁定中认为,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广告类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用以证明早在2000年时,作为提供房屋搜索服务的双方,均知晓对方的存在,且均在相关媒体上表示“各做各的,互不相干”,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抢占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誉的恶意,在此之前,双方同时在互联网上使用“搜房”标识,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和相应广告服务且互相知晓,但双方对该标识的归属并无特别约定,在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商评委和原审法院对其不予核准注册的结论缺乏依据。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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