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公司离职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安徽食品公司离职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案【案情】刘某等三人原系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食品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刘某等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后三人从···
安徽食品公司离职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案
【案情】刘某等三人原系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食品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刘某等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后三人从该公司离职,并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上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用于市场经营,挤占了安徽食品公司在上海的部分市场。安徽食品公司得知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旦遭到泄露很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年来因离职员工引发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案中,职工与供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在离职后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公司用于市场经营,造成了侵权后果。案件处理结果,有力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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