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國窖”商标被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1“國窖”商标注册情况:
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泸州老窖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
“國窖”商标驰名认定情况:
2006年10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6年3月16日“國窖”品牌及白酒产品分别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全国白酒行业质量领先品牌证书(2011-2016年展示公告证明)》和《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2011-2016年展示公告证明)》。
2014年至2016年间,泸州老窖公司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在CCTV多个频道对其品牌进行宣传。
侵权事实:
2017年4月25日,利万佳超市因销售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被哈密市伊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伊州区工商局委托泸州老窖公司对扣押白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酒非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2017年6月13日哈密市伊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利万佳超市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24瓶侵犯“國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500ml/瓶、52%vol);
2、罚款10,000元。
利万佳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泸州老窖公司后起诉利万佳超市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泸州老窖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利万佳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國窖”商标的知名度、泸州老窖公司维护权益的合理支出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利万佳超市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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