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师傅 无糖回甘 云雾绿茶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30“康师傅 无糖回甘 云雾绿茶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1430号“康师傅 无糖回甘 云雾绿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919023号“云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228791号“云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187163号“云雾及图”商标、第3584416号“云雾YUNWU及图”商标、第12793446号“云雾YUNWU及图”商标、第13597266号“云雾茶翁及图”商标、第20424456号“云雾古树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详细信息打印件、相关驳回复审裁定书及判决书、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显著识别部分“云雾”,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绿茶”,指定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此外,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