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就“金霸王”商标侵权纠纷问题的批复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8国家局就“金霸王”商标侵权纠纷问题的批复
商标管(1995)101号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省中山市日华电子电器设备厂在第9类电视游戏机、计算机键盘商品上使用的“小霸王”、“霸王”商标,已于1992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622578号、第622577号。
最近,我局收到中山市日华电子电器设备厂的投诉,反映我省增城市新科电子厂一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金霸王”,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要求给予查处。为了准确执法,特来函请示,使用在电脑学习机及键盘上的“金霸王”是否侵犯中山市日华电子电器设备厂注册的第622578号、第622577号的“小霸王”、“霸王”商标专用权。
以上请示,请给予函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二、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管理处1995年2月就“金霸王”是否侵犯“小霸王”商标专用权的请示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第9类“电视游戏机、计算机键盘”商品上的“小霸王”商标是中山市日华电子设备厂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2578号,“小霸王”电脑学习机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保护。增城市新科电子厂使用在电脑学习机及键盘上的“金霸王”商标,与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小霸王”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l)项所述商标侵权行为。请你局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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