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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民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8
中山市东民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一、来函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现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确认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报你局,请复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中山市东民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确认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报你局,请复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近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市东风永利食品饮料厂在生产瓶装饮料上使用的目标识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我国获准注册的第31OO54号商标有很多相同地方,如长方形、椭圆形、中间留一空白带等,不同的地方是注册人使用椭圆形里面的两个画面,中间部分是采用波浪纹,底部椭圆状,而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是直线,底部也采用部分直线。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方面存在着一些分歧。

  根据确认近似商标是否侵权由商标局确认的有关精神,现请你们给予确认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了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以便更好地依法办案,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请复。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

 

  二、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中山市工商局关于要求确认水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中山市东风水利食品饮料厂在碳酸饮料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我局注册的第310054号商标有微小差别,但两商标的整体结构基本相同,在视觉上难以区别,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二者属于近似商标。永利食品饮料厂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使用在汽水、可乐、果汁等商品上的“万乐”商标已在商标局注册,注册人是甘肃省康县万乐工贸公司,注册号是274985号,使用期限自1987年1月20日至1997年1月19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中山市东风水利食品饮料厂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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