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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存纠纷“ARYAN”引争议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
授权存纠纷“ARYAN”引争议美光隐形眼镜公司(下称美光股份公司)因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第3303239号“ARYA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授权存纠纷“ARYAN”引争议

  美光隐形眼镜公司(下称美光股份公司)因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第3303239号“ARYA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3303239号“ARYAN”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3303239 ,商标申请日期:2002-09-1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初审公告日期:2003-07-21 ,注册公告日期:2003-10-22, 专用权期限:2003-10-22至2013-10-21,申请人:美光隐形眼镜(北京)有限公司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美光隐形眼镜(北京)公司(下称北京美光公司)于2002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10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隐形眼镜上。2008年9月,美光股份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未获支持。

  随后美光股份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美光股份公司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美光股份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取得美光股份公司的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原件,其真实性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及商评委均错误了采信该证据。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李铭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人未经授权擅自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已经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恶意商标抢注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被代理人的经济利益,有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这种恶意抢注的行为,保障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北京美光公司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美光股份公司许可北京美光公司以北京美光公司名义申请和使用争议商标,以证明北京美光公司有合法注册理由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京美光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并无原件,且美光股份公司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应予以撤销。

  该案的判决也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如果北京美光公司能够通过其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早意识到其商标权存在不稳定的危险,就有可能避免本案不利结果的发生。此外,在竞争全球化的环境下,民族企业如何提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可不察。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美光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合法,换一个角度说,即北京美光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得到美光股份公司的真实授权。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评委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在商标评审阶段北京美光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明显漏洞,该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是美光股份公司,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但该授权委托书没有加盖美光股份公司的公章,且为复印件。因此商评委作出的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美光公司主张其注册争议商标已取得美光股份公司的授权以维持商标注册,则负有证明其得到授权的举证责任。但北京美光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只提供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复印件在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美光股份公司对该授权委托书予以否认,且北京美光公司提供的佐证(即公证认证证据材料)本身也是复印件,佐证本身未得到证实,因此,北京美光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评委应对自己作出的裁定负举证责任,即使美光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也不免除商评委对被诉裁定的举证责任。美光股份公司提交证据初步证明争议商标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已尽到举证的责任,法院应按商评委的举证情况判决其是否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商评委进行商标评审还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行裁判,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明确举证责任,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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