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商标之殇:曾经的著名商标为何被宣告无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4非遗传承人的商标之殇:曾经的著名商标为何被宣告无效?
汤瓶八诊疗法距今已有1300余年历史,是一种具有回族特色的保健疗法。作为汤瓶八诊疗法的传承人,杨华祥于2007年获准注册“汤瓶八诊”商标,该商标后被评为宁夏著名商标。但是,依据法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汤瓶八诊”商标因不具备显著性被宣告无效。
非遗传承人丢掉“汤瓶八诊”商标
汤瓶八诊疗法是一种具有回族特色的传统诊疗方法,2008年被确认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汤瓶八诊疗法的第七代传承人,杨华祥于2004年申请注册“汤瓶八诊”商标,2007年获准注册。不料,到了2013年,自然人郭某和李某以该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请求撤销该商标。2015年,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杨华祥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历经两审,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维持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汤瓶八诊”商标被宣告无效。
非遗传人遭遇商标挑战
据介绍,汤瓶八诊疗法距今已有1300余年历史,是一种具有回族特色的保健疗法,在回族民间广泛流传。杨华祥是汤瓶八诊疗法的第七代传承人。
2004年,杨华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创办了汤瓶八诊康复理疗国际连锁机构,并在同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3993808号“汤瓶八诊”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医疗诊所、理疗等服务上。2007年2月21日,该商标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2月20日。
2008年6月,回族汤瓶八诊疗法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2月,为了向全国推广汤瓶八诊疗法,杨华祥以“汤瓶八诊”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方式,投资成立了北京汤瓶八诊健康科技发展公司(下称北京汤瓶八诊公司)。2012年和2014年,“汤瓶八诊”商标两次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宁夏著名商标。
不料,到了2013年1月,郭某和李某以“汤瓶八诊”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等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据了解,李某和郭某是北京汤瓶八诊公司的员工,在经营过程中,杨华祥曾与该公司就“汤瓶八诊”商标相关使用问题发生过争议。
是否显著成为案件焦点
2015年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汤瓶八诊”商标无效。商评委认为,杨华祥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汤瓶八诊”疗法进行了介绍、整理和编撰的工作,但无法证明“汤瓶八诊”疗法为其独创。杨华祥将此种回族流传至今的疗法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使用在核定的按摩(医疗)、医疗诊所等服务上用于表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汤瓶八诊”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评委作出上述裁定后,杨华祥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汤瓶”代表了一种穆斯林文化,“八诊”则是八种诊疗方法,“汤瓶八诊”商标在整体上描述的是一种具有穆斯林特色的诊疗方法,核准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医疗诊所、医务室等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不具有显著特征。而且杨华祥并无证据证明“汤瓶八诊”商标与其建立了唯一特定联系,从而可以区别于不同市场主体提供的“汤瓶八诊”,因此,杨华祥主张的使用行为是对“汤瓶八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性传承,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杨华祥与北京汤瓶八诊公司虽然就“汤瓶八诊”商标使用问题产生过争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华祥的诉讼请求。
涉案商标终审被判无效
杨华祥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判令商评审重新作出裁定。
杨华祥辩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汤瓶八诊疗法是杨华祥及家族独创并传承,杨华祥是该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在“汤瓶八诊”商标获准注册后,杨华祥通过授权许可方式使用争议商标,并以非遗传承人的名义对被授权主体进行有力的影响,除杨华祥和受杨华祥控制的被许可主体外,市场上没有其他“汤瓶八诊”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杨华祥实质上是相关服务唯一的提供者。
北京高院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汤瓶八诊”组成,核定使用在按摩(医疗)、医疗诊所、理疗等服务上。“汤瓶八诊”作为商标使用在“按摩(医疗)、医疗诊所、医务室、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护理(医务)、芳香疗法、疗养院”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相关服务内容的介绍,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加以识别。“汤瓶八诊”商标虽然经过了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被认定为宁夏著名商标,但相对于已有1300年历史、在回族民间广泛流传并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汤瓶八诊疗法”,无论是在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方面,还是在相关公众的客观认知效果方面,争议商标通过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仍不足以抵消或者超越相关公众对“汤瓶八诊”是一种具有中国回族特色的养生保健疗法的认知,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注册的情形。
日前,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维持商评委裁定及一审判决,“汤瓶八诊”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