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字号又起冲突 是否驰名再成焦点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7商标字号又起冲突 是否驰名再成焦点
商标和字号的权利冲突,已成为时下知识产权业界的一大顽疾。经过20个月的博弈,日前,备受业界关注的广东好太太商标和浙江宁波好太太字号纠纷尘埃落定。浙江省高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广东好太太环保公司(广东“好太太”)所拥有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业主俞飞芬(宁波“好太太”)立即停止侵犯广东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门面招牌、宣传资料、网站网页及广告上使用好太太字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声明,对其侵权行为向广东“好太太”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05年12月26日,广东“好太太”以宁波“好太太”在门面和广告宣传中故意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不规范使用其全称、将Goodwife与好太太故意放在一起突出使用为由,将宁波“好太太”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好太太”诉称,其拥有专用权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客观驰名事实,宁波“好太太”将好太太字样突出使用于商事行为中,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意图,涉嫌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广东“好太太”的指控,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则认为,好太太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且其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其拥有专用权的Goodwife注册商标,而且双方的主营业务并不一致,一家生产家具,一家生产晾衣架,因此并未对广东“好太太”利益构成伤害,故并未侵犯广东“好太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7年3月12日,宁波中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样,并登报致歉、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对该判决存在异议的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随即提起上诉。
俞飞芬诉称,广东“好太太”提供的证明其知名度的部分荣誉存在水分;宁波好太太字号于2001年4月即获准注册,因此,判断其是否对广东“好太太”构成商标侵权,应以2001年4月而不是2004年6月为认定原告好太太商标是否驰名的临界时间;原、被告产品具有较强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其从未将好太太字样使用在产品上;原审判令其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广东“好太太”辩称,尽管其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已在市场中销售很长时间,相关荣誉都是给予好太太品牌的,因此相关证据并无水分;宁波“好太太”成立于2004年6月9日的事实证据确凿,而此时,好太太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基于其好太太品牌的知名度,原被告产品固然存在区别性,但宁波“好太太”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于商事活动,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由此,好太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及宁波“好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一审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好太太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事实的认定。关于好太太注册商标的驰名时间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属人身权的范畴,其随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而存在,注销而消失。因此虽然该案案外人周仁康于2001年4月即注册了好太太字号,但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04年被注销,该案上诉人俞飞芬于2004年6月9日重新注册好太太字号的日期,应为该案判断好太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临界时间。
法院认定,上诉人俞飞芬在其生产、销售的种种商事行为中,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的事实清楚。由于广东“好太太”的好太太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且原被告主营产品均属家居范畴,在消费群体上有一定重合,因此,上诉人俞飞芬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原判认定俞飞芬使用好太太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好太太驰名商标的侵犯,并无不当,原审判令俞飞芬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