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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2998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222998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9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

第6222998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9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7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54839号“中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83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6246号“苏黎世保险 ZURI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及宣传;申请人相关企业介绍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四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其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保险、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2998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2998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8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准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保险咨询(3601)、保险承保(3601)、融资服务(3602)、债务托收代理(3602)、资本投资(3602)、融资租赁(3602)、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3602)、保付代理服务(3602)、金融管理(3602)、担保(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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