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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仔”之争:商标权PK字号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8
“肥仔”之争:商标权PK字号权位于广西南宁市城南城北的两位餐饮业主,不约而同地都以“肥仔”命名。随着双方生意日趋红火,围绕“肥仔”这块招牌的一场权利之争亦不断升级,直至诉诸法庭。不过,拥有“肥仔”注册商标的原告并未成为最后···

“肥仔”之争:商标权PK字号权

  位于广西南宁市城南城北的两位餐饮业主,不约而同地都以“肥仔”命名。随着双方生意日趋红火,围绕“肥仔”这块招牌的一场权利之争亦不断升级,直至诉诸法庭。不过,拥有“肥仔”注册商标的原告并未成为最后的赢家。法院如此判决的法理依据何在?这一判例对司法实践有何示范价值?本刊将刊发相关报道,解析这起官司的前因后果。

  “肥仔”之争:商标权PK字号权

  “南宁肥仔”状告 “桂林肥仔”

  提起“肥仔”,南宁市的食客们大多熟门熟路。不过就在他们大快朵颐之时,城南城北的两位“肥仔”老板已陷入了旷日持久的纷争。

  先从城北的“肥仔”说起。1997年年底,在政府机关工作的王华决意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辞职下海,集中自己和家人的三十多万元积蓄,在南宁市北区的中华路上投资开办了“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南宁肥仔”),主要经营炒卖。此后数年,王华将饭店经营得风生水起,步入了黄金岁月。2001年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南宁肥仔”以饭店的名义取得了“肥仔”文字注册商标。2002年6月,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肥仔”注册商标由“南宁肥仔”转让给了王华个人。   

  令王华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他以商标注册的方式试图独享“肥仔”这块招牌之时,南宁城南其实已出现了另一家“肥仔”。早在1999年11月,南宁市民李大卫在地处南宁市南区中心路段的民族大道,投资五十万开张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主要经营火锅。次年3月,李大卫又到工商部门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变更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桂林肥仔”)。2002年5月,由于城市拆迁,“桂林肥仔”搬至星湖路一带。随后,李大卫又相继开设了“桂林肥仔”园湖店、竹溪店两间分店。在店铺不断扩张的同时,李大卫从香港、广东、北京等地请来手艺高超的知名大厨,重新改造了以桂林风味为主打的饭店菜式,一时间食客盈门,生意兴隆。

  在经营过程中,李大卫将各家店面所设的霓虹灯、户外广告牌以及订餐卡、消费菜单、宣传名片等等,都标注了“桂林肥仔”这一简称;媒体在推介该店的餐饮特色时,也都使用了“桂林肥仔”的说法,“桂林肥仔”的名声日益流行开来。

  尽管“南宁肥仔”、“桂林肥仔”在南宁市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当王华发现“桂林肥仔”也在使用“肥仔”这块招牌进行经营、宣传时,顿时十分恼火,认为对“南宁肥仔”的生意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2003年至20 06年,王华或派出律师代表,或亲自出马,多次找李大卫交涉,要求李大卫经营的“桂林肥仔”更名。但是李大卫却认为,自己经营的几家“桂林肥仔”与王华经营的“南宁肥仔”,在城南城北各领风骚,各有一片江湖,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更谈不上更名,因此坚决拒绝了王华的要求。   

  2006年4月,在私下交涉无果的情形下,王华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李大卫告上法庭,要求李大卫尽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名誉损失,索赔额达150万元之巨。

  注册商标对决企业字号

  “南宁肥仔”状告“桂林肥仔”,不仅引发了众多喜爱两家“肥仔”的食客们的关注,也令受理此案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遇到了新挑战。因为这是南宁设市以来,第一起因“共同商标”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尽管原告王华拥有“肥仔”这一注册商标,但法庭在审理、合议过程中,逐渐达成了以下共识:首先,通过申请商标注册依法取得“肥仔”这一商标的王华,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通过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开办“桂林肥仔”的李大卫,“桂林肥仔”既是企业的简称,也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经工商核准登记注册后,同样有权合法使用这一企业字号;第二,李大卫早在2000年就变更登记了“桂林肥仔”这一企业字号,而王华的饭店在2001年才取得“肥仔”这一注册商标,王华本人更是迟至2002年才受让该商标。李大卫应当享有在先权利,可以合法使用“桂林肥仔”的企业字号;第三,“ 桂林肥仔”经过多年经营,在南宁餐饮业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号,享有一定的声誉,并不存在利用或攀附“肥仔”注册商标的意图。李大卫在经营、广告宣传中使用“桂林肥仔”这一简称,都应当视为对字号的正当使用。

  根据上述理由,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桂林肥仔”不构成对“南宁肥仔”的侵权,并驳回了王华的诉讼请求。

  王华对此判决不服,很快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除了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外,二审法院还指出,“桂林肥仔”这一企业字号和“肥仔”这一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而且,“桂林肥仔”这一字号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使用,从未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肥仔”这一字样,不会引起公众对“肥仔”这一注册商标的混淆或误认。   

  2007年6月下旬,广西区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支持李大卫享有“桂林肥仔”字号的合法先用权。

  经过法庭上的两番较量,持续数年的“肥仔”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不过,围绕此案的法理辩证仍然给人留下无限思索。发生在南宁的南北“肥仔”之争,其实质是企业字号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对峙。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字号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无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企业字号权,都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到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虽然这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但彼此之间应是平等、独立的,并无强弱大小之分。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可以被任意曲解或滥用。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就具体断案标准而言,应当着重考量哪一种合法权利在先,企业字号是否单独或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是否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等等,而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商标权必然优于字号权,以维护企业的正当发展和公平的市场竞争。这,也许就是南北“肥仔”之争给司法实践留下的有益启示吧。 (文中所涉人物皆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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