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达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将一侵权企业告上法庭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05维达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将一侵权企业告上法庭
日前,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终于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侵权赔偿,从侵权者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拿到了8万元的赔偿金,为历时1年多的维权行动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事由
发现外包装极相似产品 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2003年下半年,维达员工在不经意间发现,就在新会和江门的商场货架上,一些卫生纸竟然跟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惊人地相似,起初还以为是看花了眼,可仔细一看,并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着“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其大小和长短跟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确有不同,但整个外观包装却十分相近。曾饱受侵权困扰的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知晓此情况后,马上意识到自己公司的商标再度陷入了被人侵权的麻烦中。
维达公司深知此前自身出面或通过知识产权局出面进行维权的艰辛,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样不仅可以不枉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更有效率。于是,2004年初,维达公司找到当初替自己申请商标专利的江门市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委托其出面帮自己讨回公道,从而拉开了维达第一次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序幕。
接受维达委托后,为取得可靠证据,2004年3月4日,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中山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江门金花店购买了“宝丽舒适加长型卷纸”一条,随后在取得其他相关证据之后,维达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辩论
维达: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外观相近产品,侵权! 中山宝丽:外观设计、投放市场在先,未构成侵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04年9月份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就双方外观设计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比较,发现维达和中山宝丽在外观设计上的相同之处为,主视图是作为卷纸外包装纸的展开图,为长方形,中间白色,两边为相同图案,图案被一条黄色的波浪型线条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为蓝色,蓝色中间有商标图案,下部从左边蓝色过渡到右边白色;不同之处在于,维达的外观设计中,上下两部分的下部从左边蓝色过渡到右边白色,右边白色底色上有一个蓝色的小椭圆形,小椭圆形上面有一个展开的白色卷纸图案,而中山宝丽的外观设计中,上下两部分的下部从左边蓝色过渡到右边白色,右边白色底色上有一个蓝色的波浪状长方形,波浪状长方形上面有一个展开的白色卷纸图案。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称中山宝丽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在各地市场上销售,其质量、性能等均与原告产品有所差异,给维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中山宝丽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图案在维达专利申请日2002年12月9日之前已经完成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在维达专利授权公布日之前已经投放市场,不存在维达专利权的侵犯。
同时,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还列举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中山市一广告公司书面证明称该图案的设计是“受宝丽公司相关人员授意与指导”,由该广告公司完成设计,并由宝丽公司确认定稿后采用;另外,东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属下一个公司证明称,其接受委托于2003年2月28日完成被控侵权包装纸盒包装袋的值班工作;江门一印制企业也证明称,其接受委托于2003年3月15日已完成被控侵权包装袋的加工。此外,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称,在维达起诉后,其已经停止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图案的使用,不构成对维达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
中山宝丽侵权属实 赔偿维达损失8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2002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卫生卷纸包装纸(V406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7月23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02372175.8,该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现在还处于有效状态,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案与维达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案整体布局相同,颜色采用和局部细节大致相同,可能造成普通消费者对维达专利的混淆,认定二者构成相近,其应落入维达专利的保护范围。
由于中山宝丽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维达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相近的外观设计,最后,法院认定中山宝丽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判令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至即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ZL02372176.6号“卫生卷纸包装袋(V406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4年底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过高院调解,双方进行了庭外和解,最后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决定按照一审判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