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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平安”争商标 中国平安败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
两“平安”争商标 中国平安败诉香港终审法院前天晚上判决,中国平安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 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胜诉。这一裁决为长达5年的“平安”商标之争画上了句号。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

两“平安”争商标 中国平安败诉

香港终审法院前天晚上判决,中国平安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 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胜诉。这一裁决为长达5年的“平安”商标之争画上了句号。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将不得使用 “平安”、“Ping An”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终审“惊讶”二审推论   

这次改判的关键,是香港终审法院推翻了香港上诉法庭在上次审判时采信的一个事实推论。   

记者在终审法院的审判书中看到:“香港平安证券在2003年将英文名由本来的‘PingOn’改为‘PingAn’,是因为更换管理层及普通话日渐普及”。二审法庭曾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更改英文名称,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2002年入股中国平安,香港平安证券改名是刻意纵容混淆。这个推论正是中国平安2008年上诉成功的关键。   

可是,终审法院对上诉庭的这个推论表示“惊讶”,指出这个错误的推论影响了上诉庭对案件证据的评估,终审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依据“使用在先”原则   

与中国内地及世界很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使用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依据“使用在先”判决此类案件。   

终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平安在2003年先于香港平安证券在香港注册“平安”、“PingAn”,但根据“使用优先”原则,香港平安证券享有“平安”、“PingAn”商标的使用权。  

在二审中,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   

但终审法院认为,虽然香港平安证券是一家小型证券行,但这并非案件重点。重要的是,在香港开业三十多年的香港平安证券已经明显建立了自己的信誉和知名度,这和公司规模大小无关。   

香港平安称赢了大公司   

昨天,记者联系了诉讼双方。香港平安证券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天公布的判决书是一份描述判决结果的文件,过几天终审法院还会公布一份最终的正式结论文件,在此期间公司不接受采访。但随后,他还是表示,同事们知道公司赢了都很兴奋,先赢再输最后再赢,很不容易,毕竟中国平安是家大公司。   

而中国平安品牌宣传部总经理盛瑞生则表示:“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遗憾。”至于中国平安进一步的打算,以及在香港将使用什么商标等问题,他表示“目前都还没有确定”。   

5年商标拉锯战   

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 “平安”、“Ping An”两个商标,却发现这两个商标已经被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抢先注册,自认为已使用“平安”品牌在先的香港平安证券遂提起诉讼。   

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 “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中国平安不服判决,申请上诉。   

2008年的二审认为,中国平安则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依此条例,一审判决被推翻,中国平安胜诉。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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