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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陆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入职安徽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陆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1.5G和3.6G频谱仪技术资料。2015年···

陆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入职安徽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陆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1.5G和3.6G频谱仪技术资料。2015年5月,陆某从A公司辞职,创办了S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2015年底至2018年5月间,陆某将其窃取的频谱仪技术以53.77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1.5G和3.6G两种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经鉴定,A公司所主张的射频板电路版图的布线连接及频谱仪软件射频控制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

2022年7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A公司频谱仪技术相关活动。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A公司作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曾荣获几十项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参与完成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工作,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A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大对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等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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