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LC及图”与引证“友鼎投资Y.D INVESTMENT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GZLC及图”与引证“友鼎投资Y.D INVESTMENT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9216号“GZ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基于此,申请商标与第19898282号“友鼎投资Y.D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5518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除“电梯安装和修理”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项复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电梯安装和修理”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