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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关键词】商业秘密 听证 民企法治诉求【基本案情】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曾分别担···

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听证 民企法治诉求

【基本案情】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曾分别担任该公司中层主管;王某乙系该公司在职技术骨干,与前3人有共事经历。2019年6月,离职后的朱某某等3人(与该公司均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共同注册成立新公司,通过王某乙非法获取原公司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组装“盗版”生产线,低价向原公司客户供货,造成原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上述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受害企业情况。经调查,该企业涉案的王某乙正承担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希望对王某乙作出轻缓处理。

二是对案件分案处理。立足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对朱某某等3人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引导调查取证后,先行提起公诉;对王某乙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加强认罪悔过教育。

三是组织不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代表参加听证,聚焦事实和证据充分讨论、评议对王某乙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022年1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朱某某等3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其均当庭认罚服判。同年3月,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障被害企业权利。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被害企业,全面掌握侵权犯罪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迭代创新造成的实际影响,直观了解受害企业的法治诉求,有效提高了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精准性。

(二)统筹兼顾打击与保护相平衡。检察机关对朱某某等3人强化释法说理,最大努力降低企业后续维权成本。在依法从严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受害企业达成谅解、希望对王某乙依法作出宽缓处理的主观意愿,以及王某乙未获取实际非法利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况,对王某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全身心投入科研生产一线,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

(三)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效能。本案成功办理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地四家民营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共建“企业主导、多方联动、行刑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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