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专家咨询意见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同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低价从陈某甲和他人处购买假冒“芝华士”牌等7个注册商标的系列洋酒对外加价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被告人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05071元,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46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芜湖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咨询,最后认定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追赃挽损,起诉前追缴赃款33000元。
2022年6月29日,审判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亲历自行侦查,增强证据合法性。检察机关赶赴第一现场固定侵权产品细节特征,通过对核心、关键证据的亲历性审查和取证,优化、完善证据体系,追加犯罪数额。
(二)借助专业“外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专业领域知识,发挥相关专家的知识优势,助力办案。本案中对扣押空瓶是否为“开板瓶”及其定性问题,通过咨询专家意见,最后将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但未灌装的621箱洋酒部分追加认定并依法起诉。
(三)把控全案证据,及时追赃挽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补充周某某、陈某乙的供述,结合微信销售记录以及部分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查明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各被告人及时退赃。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