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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8
广东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案案情简介自1987年3月起,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以下简称平洲电冰箱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广东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案

案情简介

  自1987年3月起,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以下简称平洲电冰箱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占88.5%),质量得不到保证,收到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投诉信件655封。并且,该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8月期间,先后于15家企业签订了组装18.9万台“RIZHI”冰箱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组装11.45万台,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355.7万元。被许可人经该厂同意委托18家企业组装电冰箱,其中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平洲电冰箱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的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兰州市一家商业单位在1988年8月购进杭州通用电器厂生产的“RIZHI” “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了158台,不合格的113台,占抽检数的7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平洲电冰箱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全国造成很坏影响。根据《商标法》第31条、第34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商标局于1989年4月6日作出以下决定:

  1.撤消该厂第298164号“RIZHI”注册商标,由广东省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商标注册证》;

  2.撤消该厂初步审定的第343399号“日芝”商标;

  3.由广东省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一步严肃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标使用人未履行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义务的商标违法案件。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任务之一。《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时《商标法》第六条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可见,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不仅是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义务,也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应尽之责。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由于许可人的授权而成为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应该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商标注册人也应对其许可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切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这在《商标法》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于使用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冲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法》第31条、第34条分别规定了处理措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条更是进一步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消其注册商标。”   

  在本案中,平洲电冰箱厂一方面对自己生产组装的使用“RIZHI”、“日芝”商标的电冰箱质量不严格把关,总共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的占88.5%,另一方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RIZHI”注册商标时,不积极履行监督被许可使用其“RIZHI”注册商标的电冰箱质量的义务,甚至经其同意被许可人委托组装电冰箱的18家企业中有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致使进入市场的“RIZHI”、“日芝”电冰箱大多质量低劣,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极坏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撤消平洲电冰箱厂的第298164号“RIZHI”注册商标和初步审定的第343399号“日芝”商标,同时要求广东省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一步严肃处理,适用法律是准确的,处理是得当的。   

  联系本案,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以强化办案力度、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同时也要加强商标日益监管,打击利用商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二是引导企业通过优良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售后服务创立商标信誉,走良性发展的轨道;三是要引导企业慎重使用商标许可。商标使用许可是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利于推广新技术,实现名牌规模效应,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社会和企业经济效益;用得不好,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及商标信誉,甚至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消的后果,而做到商标使用许可实施得当的最重要一条,就是必须使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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