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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特许商标使用加盟合同》引出惨痛教训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2
非合法《特许商标使用加盟合同》引出惨痛教训案情: 2003年年底,经营服装的京株公司与南方芙力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商标使用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芙力公司是国外服饰品牌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生产和销售的唯一总代理商,且该品牌已在国家···

非合法《特许商标使用加盟合同》引出惨痛教训

案情:

     2003年年底,经营服装的京株公司与南方芙力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商标使用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芙力公司是国外服饰品牌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生产和销售的唯一总代理商,且该品牌已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芙力公司许可京株公司在上海区域内使用该品牌商标,且享有许可使用该商标的唯一性、独占性,许可使用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此后,京株公司按约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30余万元。

     2006年8月,北京世达公司以京株公司在上海使用该品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世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京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京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损失。世达公司还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京株公司销售的服装和销售凭证等。    

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世达公司是该品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商标的使用权人,而芙力公司并没有实际获得这一品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芙力公司向京株公司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系不实材料,在国家商标局的许可备案也因不实材料而在2006年6月被撤销。法院因此认为,京株公司获得的是非合法的授权。但本案因为世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京株公司对芙力公司的隐瞒行为是明知的,法院也不能苛求京株公司就芙力公司出示的有关权利证明尽到特别的审查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世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虽然法院查明京株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品牌商标的主观上明知,故法院没有判决京株公司销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京株公司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

     首先,京株公司已支付芙力公司230余万元的三年许可使用费,因为芙力公司的不实行为而不得不提前终止使用期限;其次,京株公司因所有标有该品牌商标的服装不得继续销售而损失巨大。因此,本案对企业是一个惨痛的警示,即:在市场经营交易中,当你的公司准备投资实体项目时,你一定要委托律师对合作者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相信专业人士、明辨真伪,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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