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商标争夺战落幕 长安/江南握手言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2奥拓商标争夺战落幕 长安/江南握手言和
近日,历时3年多的“奥拓”商标争夺战,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终于落下帷幕,双方握手言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微型轿车上使用“奥拓”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后者向前者支付人民币288万元。此外,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奥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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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负责审理此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孙元清向记者详细叙说了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背后的故事。
“兄弟”分家江南奥拓与长安奥拓本是“亲兄弟”:江南汽车前身为江南机器厂,长安汽车前身为长安机器厂,江南、长安,再加上秦川奥拓、江北奥拓四个企业,同属于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1988年10月,长安汽车集团的前身――长安机器制造厂就与日本铃木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ALTO微型轿车的协议”(ALTO系日本铃木公司注册商标)。
为解决兵器工业行业企业的特殊困难,1992年12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将旗下重庆长安机器厂、湖南江南机器厂、吉林江北奥拓、西安秦川奥拓统一调整到ALTO车型上来,并统一使用“长安奥拓”商标。长安机器厂与另三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便于区分,总公司还规定四家公司须在各自所生产的车后窗左边,注明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北奥拓和秦川奥拓。
当时,日本铃木只在中国注册了“ALTO”英文商标。1993年,重庆长安汽车便将“奥拓”中文商标抢先注册,并在1994年9月21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生效。由于同属中国兵器总公司,其余三家对“奥拓”商标没有给予足够关注,这为日后的纷争留下了隐患。
几年后,重庆长安奥拓由于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完善,一直稳坐当地经济型轿车头把交椅。与此同时,江北奥拓早早“下课”,西安秦川奥拓一直咬牙和长安奥拓较劲,但撑到2001年也难以为继,只剩下江南奥拓,由于将发展目标定位于军工生产,加上对轿车投入力度不大,双方没有太大冲突。
2001年,江南机器厂以江南奥拓的生产技术、生产线、厂房、江南奥拓的商标使用权作价、占30%的股权,浙江吉利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民营企业家李胥兵投入现金、占70%的股权,共同投资建设了江南汽车公司,继续生产“江南奥拓”汽车。随后,江南奥拓在微型轿车市场异军突起。 长安与江南汽车公司的商标之争,正是起因于江南机器厂轿车生产的迅速崛起。
同行之争
2003年10月,江南汽车公司推出一款2.98万元的“江南奥拓”,使微轿车型的价格首次突破3万元的心理门槛,一举击穿3万元家轿的价格底线,成为国内家轿的“低价王”,引起了市场的热烈反响和业界的高度关注。由于此款车型本身质量不逊色于同等排量的长安奥拓汽车,江南奥拓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挤占了后者的市场空间。
重庆长安集团总法律顾问高培正认为,江南机器厂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将“江南奥拓”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重组公司属于侵权。而重组后的江南汽车公司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使用,亦属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8月,长安集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江南汽车公司擅自使用“奥拓”商标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而江南汽车则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议撤销长安的“奥拓”注册商标。理由是长安公司抢注“奥拓”商标是恶意行为。2004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江南汽车申请,随后湖南省高院裁定中止该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国家工商总局裁定后再审。
2006年5月,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江南汽车公司撤销“奥拓”商标理由不成立,“奥拓”商标仍属长安集团所有。同时裁定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商评委裁定。随后,长安汽车公司提起上诉。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调解揭秘
中止了3年的“奥拓”商标侵权案,于2007年7月在湖南省高院恢复审理。“该案从起诉到终止,到商评委裁定,再到一、二审行政诉讼,双方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了。”孙元清说,此案是湖南省迄今为止诉讼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绕了一圈又回到湖南,如果对此案简单地作出判决,不利于奥拓品牌更好的发展,“虽然对于法院来说,依法直接判决要比调解要快得多。”
孙元清告诉记者,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湖南省内目前唯一的微型轿车生产企业,该厂目前没有其他重要品牌,没有喘息的机会,如果不允许其生产奥拓,会使公司元气大伤,甚至会垮掉。这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数万职工的利益也会受到直接损害,给社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
“一开始,我们的工作是十分艰难的。”审理此案的法官唐小妹告诉记者,为了与诉讼双方沟通,电话就打了几十个。
合议庭认为,调解该案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考虑历史因素,“这就像亲兄弟分家。”法官唐慧向记者打了个形象的比喻;第二是希望两家公司能够着眼于未来,既站在自己的立场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事实上,“奥拓”品牌的成功,长安汽车和江南汽车都付出了很多心血。
一波三折
“一波三折”,孙元清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在法院的召集下,长安汽车与江南汽车方面多次面对面沟通,但是难以达成共识。“2007年12月初,我们再次召集双方,要求他们派一个有决定权的负责人过来。”
同时,合议庭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对于长安汽车,诉讼对于一个要做大做强的企业百害而无一利,要求其从长远角度考虑,降低补偿要求;对于江南汽车,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所导致的困境,一旦败诉将面临的灾难性后果,要求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以缓解矛盾,获得商标的使用权。直至12月初,双方立场终于有了松动。
2007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两名负责人到达湖南省高院的会议室,开始摆条件,并不断地向各自的董事长请示。
“他们都是副总,这件事情拖了好几年,他们的压力也非常大。”孙元清说,两名负责人脸上的表情十分丰富,接一个电话换一个脸色,时而轻松时而严肃。每个人都被紧张气氛所笼罩。
“快到中午时,双方差点不欢而散。法院组织双方中午继续协商。因为支付使用费金额问题,谈判几乎陷入了僵局。”孙元清说,下午,两名负责人不愿继续谈下去,躲在宾馆不肯见面,也不肯接电话。
“我们只好给他们住宿的宾馆打电话,一次不接再打一次。终于把他们感动了,快下班时又和他们联系上了。”晚上,孙元清等又把长安汽车和江南汽车的两名负责人聚在一起,换了一种轻松的方式开导。甚至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庭庭长曹道成出面,再次进行调解。
随后,江南汽车的董事长吴建中来到长沙,被安排与长安方面的负责人单独协商了一个小时。“看着他们面带微笑地出来的时候,我们知道他们已经达成了某种协议,心里有底了。”几位法官终于松了一口气。
创新为上
对长安汽车与江南汽车进行调解时,孙元清发现,两家公司领导层的看法非常不一致:一方认为“统一搞,大家都有饭吃”,另一方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维护知识产权是必要的,否则无法发展。
“其实这正是我国企业向市场经济转型时两种思想的正面冲突。”孙元清认为,很多同质公司应该从这次事件中接受教训――要想不受制于人,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20世纪90年代就分了家,这么多年以来,江南汽车都没有创出自己的品牌。现在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他们赢得了缓冲的时间,希望在这段时间里能够有所创新,实际上,江南公司也在不懈努力。”
同时,企业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这种观念,“不管有意无意,一旦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必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弊端。” 此外,长安汽车虽然得到了补偿,但也要从中学到一些经验: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尽早安排专人对自己的品牌进行维护,对存在的矛盾早梳理,早解决,争取维权的主动。
孙元清表示,从国内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国公司的品牌意识正在逐渐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