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0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科外秘〔2012〕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评价对象
安徽省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委托独立、客观、公正且具有相应评价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经省科技厅审定后进行公示,并作为对国际合作基地考核的依据。
三、评价内容
根据“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要求,主要从基地的组织管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绩效等方面,对基地进行综合考评。
(一)组织管理
主要评价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合同、协议履行,成果宣传,依托单位条件支撑等。
(二)所做工作
主要评价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所建立的国际合作渠道,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在国际科技合作方面的人员、经费投入。
(三)取得的绩效
对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主要评价其研发能力,所开展的联合课题,取得的成果,引进、利用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科技资源,对依托单位的贡献等。对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主要评价其成功引进的科技成果数量,对成果承接单位所产生的效益等。对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主要评价其自身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所取得的成效,对本单位的贡献。
四、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被评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绩效评价可额外加10分。
五、奖惩
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择优予以支持,总数量不超过10家,其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立项。
对评价不合格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取消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视为放弃资格。被取消或放弃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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