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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7
第一章 总 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一章    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31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各市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专项计划,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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