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智控 GOLD STONE”与“金石G.L.H”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4“金石智控 GOLD STONE”与“金石G.L.H”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金石G.L.H”商标、“金石牌”商标、“金石Goldstone及图”商标、“金石Jinshi”商标、“金石机器人”商标、“金石集团”商标、“格兰斯顿Gladstone及图”商标、“GLADSTONE”商标近似,本案近似关键点是“智控”两个字的显著性问题。
申请人因第24314916号“金石智控 GOLD 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1315号“金石G.L.H”商标、第338088号“金石牌”商标、第5586782号“金石Goldstone及图”商标、第10153622号“金石Jinshi”商标、第20840713号“金石机器人”商标、第23370791号“金石集团”商标、第7997879号“格兰斯顿Gladstone及图”商标、第14101412号“GLADST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显著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六已处于无效状态。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6信息;商标具体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logo使用宣传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机械;搅拌机;化学加工用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加工机(电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砼搅拌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池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金石智控GOLD STON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辑:申请商标申请号为24314916,注册类别为7,申请时间为2017年05月24日,申请商标名称为“金石智控 GOLD STONE”,申请人为深圳市金石智控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