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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噗”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噗”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4663号“阿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噗”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4663号“阿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5206号“阿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99718号“啊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摄影、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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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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