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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指南》对该项的理解和适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欺骗性”的判断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标准;二是进一步强调“来源误认”概念,对服务商标的误认进行阐述;三是···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指南》对该项的理解和适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欺骗性”的判断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标准;

二是进一步强调“来源误认”概念,对服务商标的误认进行阐述;

三是充实适用的具体情形列举,将实践中“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等情形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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