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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
“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案件编号:5W109868专利权人: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320578735.3发明名称:新型摄像导轨审查决定号:29889审···

“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案件编号:5W109868
  专利权人: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20578735.3
  发明名称:新型摄像导轨
  审查决定号:29889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推荐处室:光电技术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陈力(主审员);张曦(组长);吕东(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20132057873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改进了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曾获多个国际奖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9889号无效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应站位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果某一技术术语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具有不同于其在生活领域的含义,且其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正是该专业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作用,则应以该领域中的专业技术含义进行理解,进而正确地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及其智慧贡献。

  在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中,如果发明的某一技术特征在其所属技术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且发明正是利用该技术特征所起的特定作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相关技术手段并不具备该特定作用,则即使发明中的该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中的该技术手段具备相同的其它作用,也不能认为后者公开了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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