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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
“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案件编号:5W109789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320156576.8发明名称:载体装置审查决定号:30205审查结论···

“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案件编号:5W109789
  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20156576.8
  发明名称:载体装置
  审查决定号:30205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推荐处室:机械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王伟(主审员);张琪(组长);张青(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0132015657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属于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领域,双方当事人在航拍无人机领域均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本案专利主要涉及无人机中航拍云台系统中数据、动力线路的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0205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常规的实验能力。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能否解决技术问题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对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所要求的能够实现,是指“能够实现说明书所载的技术方案”、“解决说明书所载技术问题”、“并产生如说明书所预期的技术效果”。专利文件只要记载了相关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并获得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满足了能够实现的要求,对于其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其它脱离本专利说明书所述内容的技术问题,通常不能作为判断涉案专利能否实现的理由。

载体装置

  实用新型

申请号:CN201320156576.8 申请日:2013-03-31 

申请(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公告)号:CN203131382U 公开(公告)日:2013-08-14 IPC分类号:F16M13/02

发明人:汪滔

受理局:中国

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载体装置,其包括第二固持支臂、与第二固持支臂转动相连的第二转动轴和与第二转动轴相连的承载件,载体装置还包括柔性连接装置,其包括与承载件相连的第一端部、与第一端部相隔一定距离并与第二固持支臂相连的第二端部以及连接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的第一连接部,其中,第一连接部预绕在第二转动轴上。本实用新型的载体装置,当承载件旋转时,柔性连接装置不会缠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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