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纫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缝纫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案件编号:4W101776
专利权人:重机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3103421.7
发明名称:缝纫机
审查决定号:20220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推荐处室:机械申诉二处
合议组成员:李卉(主审员);王伟(组长);姜妍(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重机公司的第03103421.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多起专利侵权纠纷,在业界广受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0220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决定中清楚地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认定,有利于权利的有效行使。
【决定要旨】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关系着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利边界的划分,专利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对后续侵权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中,如果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仅从其字面表述难以确定其真实含义,而该技术术语又为解决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此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其技术方案从整体上判断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排除该特征的其它含义而得到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则应将该解释作为该技术术语的确切含义,进而据此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缝纫机
发明授权
申请号:CN03103421.7 申请日:2003-01-28
申请(专利权)人:重机公司
公开(公告)号:CN100497784C 公开(公告)日:2009-06-10 IPC分类号:D05B19/12,D05B69/12,D05B65/02,D05B29/02
发明人:小川达矢,沟渕顺也
受理局:中国
摘要:一种缝纫机,设有:具有把脉冲马达(60)的旋转驱动力转变为对切线机构(40)的驱动力的切线凸轮部(63)和对压脚抬起机构(10)的驱动力的压脚凸轮部(64)的压脚切线凸轮部件(62)、沿切线凸轮部(63)的凸轮槽(63a)滑动并把所述驱动力传递给切线机构(40)的切线连杆(41)、沿压脚凸轮部(64)的凸轮面(64a)滑动并把所述驱动力传递给压脚抬起机构(10)的压脚抬起连杆(11);压脚切线凸轮部件(62)及切线连杆(41)和压脚抬起连杆(11),设有在从切线结束到压脚开始上升之前期间、即使脉冲马达(60)使压脚切线凸轮部件(62)动作也不对两机构的任何一方传递驱动力的空车区间。